本报讯(记者林靖)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李女士承诺王先生父母在其房屋内享有永久居住权,这套房屋是她和王先生婚内购买的。但因居住期间与二老多次发生冲突,李女士要求他们搬离,遂被告上法庭。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及其父母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与李女士二人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为妻子李女士单独所有。后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李女士签署了承诺书,承诺王先生的父母对这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并进行了公证。但后来,王先生的父母与李女士在该房屋内居住期间,双方数次产生冲突。为此,李女士要求王先生的父母搬离该住所。于是,王先生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老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女士签署的承诺书载明给予王先生的父母居住权,但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此案居住权不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以合同设立居住权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时间,以及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确保居住权设立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