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罚〔2024〕12号)

身边24小时 2024-11-08 16:22:08

当事人:湖北省凯沃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3MC56K

法定代表人:朱锦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工业园B1栋2层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招用劳动者孙静从事销售工作,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孙静工资1011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经我局经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支付孙静5000元工资后,逾期未支付剩余工资5117元,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投诉登记表;2.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4〕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标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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