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贪便宜的下场!重庆一男子,花48万买了一套法拍房,办好房产证后去收房,却发现里面有人办公,男子这才得知对方是租客,这套房子已经出租给别人了,租期十年,买卖不破租赁,对方拒绝搬走。男子傻眼了:自己的房子,自己不能入住,这是什么道理。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可法院判决让他彻底崩溃。
累了一天,张鹏拖着疲惫的身躯,刚回到出租房,房东就过来告诉他,下个月合同到期后,这套房子就不续租了,他打算把房子卖出去。
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张鹏更加坚定了买房的决心,他做梦都想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2023年7月,张鹏像往常一样在网上寻找房源信息,无意间看上了司法平台上的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的地理位置不错,周边还有地铁,交通很便利,并且它的价格比周边的房价低了一大截。
张鹏的眼睛瞬间亮了起来,心里的小算盘噼里啪啦地响个不停:如果自己拍下这套房子,还能省下装修费,拎包入住,挺好的。
张鹏毫不犹豫地参与了竞拍,随着拍卖时间的推进,他的心也跟着紧张起来,生怕这难得的便宜被别人抢走。
幸运的是,最终他以48万元,一个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成功买下了这套法拍房。
看着竞拍成功的页面,张鹏感觉自己就像是中了大奖,兴奋得几乎要跳起来。
接下来的日子里,张鹏紧锣密鼓的筹集了房款,去办理了过户手续。
拿到房产证后,张鹏满心期待的去收房,结果却发现自己的房子里面有人在办公,里面放了不少办公桌和电脑。
张鹏有些懵,找到对方一打听,对方却说这套房子是他们于2018年4月18日,从前房东那里租下来的,租期十年,他们一直在这里办公,已经5年多了。
张鹏傻眼了,说这套房子是自己刚买下的,自己才是房子的主人,他希望对方尽早搬出去。
可对方却说:“买卖不破租赁,自己跟原房东签了十年的租期,现在租期没到,自己不可能搬出去的。”
无论张鹏怎么沟通,对方都不肯搬出去。
张鹏无语了:自己真金白银,白纸黑字买下的房子,却不能入住,也不能收租金,这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情。
并且按照租户的说法,自己还得等到2028年才能拿到这套房子,那自己不是白白给人打工吗?
张鹏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从自己的房子里搬离,并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占用费。
1、张鹏主张法院拍卖公告披露的租约系虚假租约,自己有权要求承租方搬离自己房屋,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张鹏说自己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并且当时参与拍卖时,自己并不知道这套房子存在十年租约,因此自己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要回房屋。
2、法院却认为:购房者参加拍卖应当视为接受房屋租赁的瑕疵情况。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查明,在涉案房屋的评估报告中,有载明:案涉房屋目前已出租给某公司,租用期限为十年,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房屋目前出租作办公使用。
并且在拍卖公告中有明确标明房屋带有租约等情况,并附上了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现状照片。
另外,该法院有明确表示: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因此,张鹏在拍下这套房屋时,应该是明确知道这套房屋存在租约的,事后再来主张自己不知情,或者为假租约,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张鹏应当接受这种权利瑕疵。
3、法院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公司与原房东签订有租赁合同,租约十年,因此该公司占用房屋办公,系合法占用,有权占有。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鹏的讼诉请求。
张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