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男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变道时,突然听到左后方巨响,男子赶紧向后方看去,结果发现一辆摩托车直接对着马路中间的绿化带就冲上去了。事后摩托车驾驶员说是因为男子随意变道,导致自己躲避不及,撞了电动车尾部失去平衡,要求男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
(来源: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早上,男子李晓宇骑电瓶车去上班,因为已经过了高峰期,所以路上车不多,李晓宇一路上猛加油门,风驰电掣。
走到一处公交车站附近时,非机动车道逐渐变窄,并且在非机动车道右侧还出现了一辆自行车,为了避开,李晓宇就准备向左变道,超车过去。
这一变不要紧,李晓宇就听见身后发出一声巨响,然后看到一辆摩托车在地上滑着冲向了道路中间的绿化带上。
可以预料到,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严重,摩托车也严重受损。李晓宇赶紧停下来,帮忙拨打了110和120,警方到达现场后,摩托车驾驶员说,是因为李晓宇随意变道,自己摩托车的前轮和李晓宇电动车后轮碰到了,之后摩托车失去了平衡,所以就摔倒了。
而李晓宇却说并不是这样,双方根本没有发生碰擦,是摩托车驾驶员因为技术不佳,导致失去平衡后出现的事故。
因为现场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所以交警就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案发当时两车并没有发生碰撞,只是距离较近,摩托车的损伤也是车辆倒地与路面刮擦而成。
在这个结论的基础上,交警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摩托车驾驶员张某经过医院诊断,身上多处骨折,并且需要休养3个月,伤情属于10级伤残。
张某花钱治病不说,身体还遭了罪,心里非常窝火。找到李晓宇要求赔偿,李晓宇却说,当时自己根本没有碰到他,而且还好心帮了张某,怎么现在就跑过来要钱呢?这太让好人寒心了吧。
但张某却认为,当时就是你李晓宇突然变道,导致自己躲避不及才会猛打方向,这样自己的摩托车才会失去平衡倒下,否则事故怎么可能发生呢?
即便双方不属于交通事故,但自己受伤也是李晓宇随意变道引起的。是李晓宇的错,导致自己受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晓宇应为其错误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自己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其他费用,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晓宇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22.9万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根据鉴定中心提供的报告,李晓宇和张某的车并未发生碰撞,并且,根据常理推断,张某的车速和质量均大于李晓宇,在张某从后面撞击李晓宇的情况下,李晓宇车和人均完好无损。
因此张某所谓的自己因李晓宇突然变道失去平衡,之后倒在地上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张某应对其说法承担举证责任,现根据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晓宇存在加害张某的事实,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李晓宇积极呼救并报警处理,体现了当代青年的高素质。
于是,法院便驳回了张某的诉求。但张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张某又说:
1.李晓宇并非好心救助,而是在因其引起交通事故后,作为肇事方的正常反应。
2.虽然鉴定结论证明双方车子无接触,但是也不排除身体接触,就算没有身体接触,其驾车失去平衡也是因李晓宇突然变道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所导致的侵权行为,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中交警因“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陈述不一致,因现场未收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发生事故形成的原因无法查清”而未进行事故责任划分。
但根据本案两车车辆危险性大小、危险回避能力优劣、注意义务轻重来看,即机动车比非机动车为优,非机动车比行人为优,机动车之间速度、硬度、重量和体积超过对方者为优。
本案中张某作为摩托车驾驶员,其危险回避能力及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应优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晓宇,张某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也明显要重于李晓宇。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李晓宇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无法推定其存在过错,张某的损害结果自然也无法确定与李晓宇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对张某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