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带儿子逛盒马时,放任儿子在店里奔跑玩耍,她自顾自的挑选商品。不料,

广瓦下州 2024-11-10 14:13:13

湖南长沙,女子带儿子逛盒马时,放任儿子在店里奔跑玩耍,她自顾自的挑选商品。不料,儿子跑得太快,不小心摔倒在地,被医生诊断为脑震荡,身体多处损伤。女子认为这是店员没有及时扶起孩子所致,在店内打砸商品,讨要说法。有人质疑,女子带孩子这么不操心,难道她自己没责任吗?

(案例来源:观威海)

项目终于告一段落,李女士总算有点时间,打算好好陪陪家人。这段时间上班太忙,吃饭都是在外面凑合两口,她想亲自下厨,给丈夫和和儿子做一顿大餐,感受一家人一起进餐的美好时光。

于是,李女士带着儿子来到盒马,选购一些新鲜的食材,挑选儿子最爱吃的海鲜,让儿子小杰好好开心一番。

走进超市后,小杰充满了好奇,到处跑着看,李女士自己拉着购物车慢慢悠悠的挑选、对比着商品。

刚开始,李女士还提醒了小杰几句,让他小心点,但男孩子的调皮总是难以按捺,不一会儿,小杰很快就跑得无影无踪了。

李女士觉得超市里跑着玩耍也没什么问题,出不了什么大事,而且有很多工作人员,完全不用担心。于是,她就自顾自的挑选着食材。

过了半天,李女士把食材都买好了,还是不见小杰,她心里咯噔一下,小杰不会跑丢了吧?

出于担忧,李女士赶紧在超市里面寻找,转了一圈,她看见超市地上趴着一个男孩,穿的衣服和小杰的非常像。

走近一看,这个男孩正是她儿子小杰,而且已经晕厥了过去。小杰什么时候摔倒的,不得而知,超市里的工作人员也没人上前去帮扶一下,李女士的火气蹭的一下就上来了。

救人要紧,李女士赶紧把小杰送到医院,经过医生检查,小杰伤的不轻,属于脑震荡,而且身体多处损伤,头皮还有血肿。

看着儿子的诊断结果,李女士心痛不已,她要求查看监控,看看到底是谁把小杰弄伤的。

通过超市的监控可以看出来,小杰当时跑的很快,因为速度太快,自己重心不稳,一下了绊倒飞了出去,重重地摔在了超市地面上。

没人推小杰,当时身边也没人,所以,小杰就一直躺在那里,直到李女士发现才及时送医救治。

如今,她看着病床上昏迷不醒的小杰,心如刀绞,泪水无声地滑落。她把这一切都怪罪到超市头上,她认为,如果当时超市有工作人员及时上前扶起小杰,或许就能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

事后,李女士带着满腔的愤怒与不满,再次来到了盒马鲜生超市。这一次,她是来兴师问罪的。

她径直走向那些昨天小杰摔倒时附近的货架,目光扫过每一件商品,仿佛要将这里的每一个细节都深深烙印在脑海里。

突然,她抓起一袋水果,狠狠的砸到地上,随后又拿起货架上其他的商品,一一砸向四周。超市内的顾客和员工都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了一跳,纷纷躲避。

李女士一边打砸,一边大声呼喊:“都是你们工作人员的冷漠,这才让我儿子昏迷,你们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她不顾一切地继续打砸,仿佛要将所有的痛苦与不满都发泄出来。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盒马超市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杰在超市摔倒,没人及时帮扶,确实有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义务,只要盒马生鲜尽到了提示提醒义务,有明显的提示标识,而且地面平整,不湿滑,那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赔偿。

但是小杰摔倒没人看到,没人帮扶,这一点来看,盒马超市是免不了一定的赔偿义务,但也不至于承担太多的责任。

2、李女士自己带孩子不操心,她自己也要承担大部分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她是小杰的法定监护人,小杰还没成年,李女士应当尽到相应的抚养、照顾义务。

带孩子逛超市,却对孩子不管不顾,让小杰一个人乱跑,而且速度还那么快,这是导致小杰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李女士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损害责任。

3、看到儿子受伤,李女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不是她打砸超市的理由。

维权要讲究合法维权,李女士本身就有很大过错不说,不反思自己的过错,还把问题都推给超市,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讨要说法是一码事,对超市进行打砸是另一回事,这样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李女士故意毁坏财物,只要损害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使损害金额很小,也构成违法,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另外,李女士还有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超市的损失,这可真的是赔了孩子又折兵!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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