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荣昌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切实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效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告知书》指出,该区实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与计量。即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应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确保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对于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内充电设施,需采用“提比提度”等方式落实政策要求,同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尽快进行升级改造,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单独计量功能。
《告知书》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内电网直供(非电网直供)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严格按照重庆市现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即不满1千伏为0.54元/度,1千伏以上为0.53元/度。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则按照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各方应严格遵守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告知书》还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依据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市场供需状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同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讯员何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