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婚内出轨小7岁女子,生下一子。他给情人买2套房子,1个车位,1个门面,1辆40万的车。转账142万。4年后,原配发现丈夫出轨,淡定地做了2件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142万。情人说钱是男人给的抚养费。男子一番话却当众打脸小三。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四川绵阳沛城区法院)
2020年的一天,黎敏逛商场,遇到一个旧同事,同事看着她:“咱们都老了,回想当年你跟方强结婚,仿佛还在昨天。”
黎敏感叹:可不是嘛。岁月催人老。
同事忽然凑到她耳边:“多看着你家方强,像他这样有阅历又多金的成熟男人最招人喜欢,就怕他经不住小姑娘诱惑。”
黎敏心中咯噔一声。她知道老同事的为人,如不是真的有事,是不会跟她开这种玩笑的。
让她警觉的是,一段时间以来,她总听到身边有人提醒她。
如果一个人说,或许只是误会,可若是多人跟她都这么说,那他们的婚姻指定有什么问题。
黎敏不相信方强会做对不起她的事情。她和方强200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近年来,方强事业越做越大,经常全国各地出差,但他对自己的感情依旧。她从未发现有任何异常。难道是方强太会装?还是自己太粗心?
黎敏决定调查。于是她做了2件事。
第一件事,调查真相。
当她知道事情真相后,气得浑身发抖。
原来,2016年5月,方强去绵阳出差时,认识了小7岁的张艳。年轻女孩的青春活泼很快吸引到他,两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张艳怀孕,第二年生下一子。
方强大喜,以儿子的名义给她购买2套房子,1个门面,1个车位,一辆40万的车。
更详细的证据显示,方强竟然在2016年到2020年,四年中间,先后向张艳转账142万。
黎敏瘫倒在沙发上,2套房子,1间门面,1个车位,一辆40万的车,还有142万转账,那个叫张艳的女人,只不过认识了他四年。就从他这里拿走了这么多。
而她作为结发妻子,为他侍奉双亲,照顾女儿,为他省吃俭用,即便后来条件好了,她也习惯性不乱花钱,她甚至没舍得给自己买过一个高档包包,和一件高档衣服。
可她为这个家操心劳力,方强却毫不吝啬地在把钱都花在情人和私生子身上。
痛哭过后,黎敏打定了主意,当下最重要的,是先把夫妻共同财产要回来,至于收拾出轨的丈夫,那是后话。
于是她做了第二件事。
那晚,方强回来后,看到妻子甩给他的证据,傻眼了。
黎敏让他在三分钟内做出选择。如果心里有这个家,她可以给他一次机会,如果没有,就各奔东西。
方强没想到妻子竟如此大度,当即赔礼道歉,信誓旦旦地要回归家庭。
那晚,夫妻俩一夜无眠,商量好相应对策。
第二天,黎敏拿着证据起诉到法院,要求张艳返还142万夫妻共同财产。
原配把小三起诉到法院,这样的官司注定引人注目。
1、黎敏说,方强在婚姻存续期间,拿着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张艳,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可方强婚内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到自己的财产权。
其次,方强有家庭,却婚内出轨。张艳明知他有家庭,却跟他维系着情人关系,还为他生下一子。
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方强赠与张艳的行为无效,张艳应返还142万夫妻共同财产。
2、张艳却说,她跟儿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当初,她不知道方强已婚,等她知道时已经晚了。
她从未主动问方强要钱,这些都是方强自愿转给她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虽然她的做法伤害到黎敏,但她儿子享有跟婚生子一样的权利。方强作为父亲,理应给儿子抚养费。这142万中,有50万用来装修房子了,其他都是给孩子的抚养费。
因此,她无需返还钱财。
3、方强说,妻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他婚内出轨,对不起妻子,他给张艳买2套房和1间门面,这些足以维持张艳母子的生活。多余的应该返还。
再者说,他对私生子有抚养义务,可黎敏没有,因此,他赞成妻子收回这笔钱。
4、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方强和张艳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方强向张艳转账142万,其中71万是黎敏的,他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黎敏的那部分,该行为无效。
张艳说钱用于装修房子和孩子开销,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张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给黎敏71万,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