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投保人孙先生在2023年3月1日为自己投保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在2024年5月初因确诊“右肺部恶性肿瘤”后孙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发现孙先生在投保前进行肺部CT检查“右肺磨玻璃结节”与所患“右肺恶性肿瘤”直接相关,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未告知事项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存在故意行为,属于带病投保,因孙先生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此次理赔不予赔付。
[案例分析]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启示]
孙先生在投保时抱着侥幸心理,未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就诊记录,这种行为会对日后的理赔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被拒赔。为避免因投保时的刻意隐瞒或者粗心大意行为,导致后续无法获得理赔保障的情况发生。
为此,瑞众保险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签订保单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每一份投保材料、对应的保险条款等材料,并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会存在被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理赔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