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杰:
因你操纵“ST宇顺”等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拟决定:没收宋世杰违法所得11,142,156.96元,并处以11,142,156.96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551-65367112)。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