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16岁女孩到了叛逆期后母亲管不住,于是90后的继父决定将其带在身边管教,谁知继父下班回家喝完酒,因女孩躺在床上玩手机发生争执,继父竟然直接和女孩发生了关系,事发后,继父被判刑3年2个月。
据悉,男子何某出生在91年,在认识了女孩小苑的母亲后,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可是小苑比较叛逆,所以何某提议把小苑带在身边管教,小苑的母亲也同意了。
事发当天,何某下班后回家,在吃晚饭时喝了一些酒,酒后看到小苑躺在床上玩手机,于是便气不打一处来,要求小苑不要再玩了,于是便发生了肢体上的接触。
就在这时候,何某却突然将小苑抱住,随后便发生了关系,第二天,醒酒之后的何某主动投案,奈何最终何某并没有被认定为自首,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有人说,这个妈妈怎么回事,怎么能让继父和女儿同处一室,而且两人相差10多岁。
还有人说,我身边的朋友再婚后,也是带着女儿,上夜班的时候也要带去一起,免得和继父在一起有什么危险。
实际上,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而不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之一的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事实上,何某和小苑母亲只是同居关系,和小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女关系,但是,因为何某将小苑带在身边,所以,何某却因此具有了事实上的照看、监护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苑在被何某欺骗的情况下,自愿与之发生关系,依然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但是本案中,何某是采取强行手段,违背了小苑的意愿,那么这就属于强奸罪了,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为何却没有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以,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何某主动投案不假,但是在却没有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是不构成自首的。
据此,法院在审理后,判处了何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91年男子,是否可以成为16岁女孩的继父?实际上,民法典虽然规定,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是,如果何某与小苑的母亲结婚,由于并非收养关系,所以,何某依然是可以成为小苑的继父的。
最后,作为单亲母亲,独自抚养女孩本身就不容易,但是,也不能太轻易的相信他人,一旦女孩遭受了侵犯,那么就悔不当初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