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潜山市人民法院对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吴国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国华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及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施工、验收、结算及资金拨付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伙同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13万余元;被告人吴国华在明知工程项目未按照设计施工、实际施工工程量少于设计工程量的情况下,同意竣工验收,且未认真审核结算审核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国华作为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吴国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吴国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