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打工时将继女接到身边管教,某晚见继女一直玩手机不睡觉时,男子便上前制止继女玩手机。万万没想到,两人身体接触后,男子对继女产生非分之想。强行发生关系后,男子非常悔恨便选择主动投案。但面对讯问时,男子却说没有跟继女成功发生关系。
(来源:大皖新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由于男子何某与继女小苑在此事的说法不一致,我们分别来看看两人的言词内容。
据何某介绍,他出生于1991年1月份,本案发生在去年10月份。
在去年10月份的时候,何某已经跟小苑的母亲共同生活了6年时间。
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何某与小苑的母亲是以夫妻名义对待对方的。
小苑的母亲跟何某在一起时,2007年7月份出生的小苑就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所以,当小苑的母亲跟何某在一起时,小苑也跟着两人共同生活。
而这一共同生活时间还不短,不知不觉间小苑已经长到了16岁。
16岁的年纪,小苑叛逆起来,她母亲对她难以管束,就希望何某对小苑严加约束。
就这样,去年10月份的时候,小苑被何某带到了武汉,与何某同吃同住并开始找工作。
为了时刻掌握家里的情况,何某还在自己的床上安置了一个摄像头,而摄像头正好对着小苑的床铺。
事发当晚是12点左右,何某下班回到家开始吃饭喝酒,并打开视频跟小苑的母亲开始通话。
通话的过程中,小苑母亲还跟何某说了如何管教小苑的事情。
挂断电话之后,看见还在玩手机的小苑,何某是气不打一处来,立即上来没收小苑的手机。
但小苑不仅不同意上交手机,还冲何某撒娇,并把手机放到胸前。
何某继续收手机时触碰到了小苑,由于酒精的作用,何某对小苑作出了亲密行为。
事后,何某觉得自己做错了,开始对小苑软硬兼施,除了道歉外,还威胁小苑说自己进去了家里就没有收入了。
没过多久,何某还是扛不住自己的心理压力,选择到警方那里投案。
可投案接受讯问的时候,何某承认跟小苑有亲密接触,但说小苑是愿意的,而且也没有成功跟小苑发生关系。
对小苑进行询问时,小苑说何某是在关灯后趁自己背对着他看手机时抱住了自己,然后不顾自己的反抗,何某与其发生了关系。
期间,小苑说不能这样,为了阻止何某继续行为,还用脚踹了何某。
自己之所以没有报警,是因为何某吓唬她,说会找她和她家人的麻烦,还说自己坐牢了,家里就没有收入了。
询问的同时,警方也进行了现场勘查,提取到了相应的物质。
另外,对于何某删除的事发当晚监控视频,警方予以了恢复、提取。
侦查完毕之后,警方以何某构成强奸罪将材料移交给检方。
经过审查起诉,检方认为何某构成强奸罪,因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建议对其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强奸罪分为普通型强奸和特殊型强奸。前者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与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小苑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已经年满14周岁,属于法律上的妇女。
所以,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应该按照普通型强奸的构成要件事实全部成立为基础。
按照普通型强奸的定义,欲指控何某构成强奸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同时存在:一个是何某与小苑发生了关系;一个是发生关系时,何某违背了小苑的意志。
关于第一个事实,小苑的陈述是与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相一致的,能够证实何某与小苑发生了关系。
关于第二个事实,小苑的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也跟监控视频相印证,足以证实何某对小苑实施了强迫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法院认定何某强奸罪成立。
湖北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综合何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事实,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小苑的母亲将小苑交给何某管束的行为还是有失偏颇,没有考虑到小苑的身心健康及人身安全,应该在之后予以改正。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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