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是故意杀人吗?”四川仁寿,麻醉医生分20多次,给失眠情人累计注射1300毫升麻醉药物导致情人中毒身亡,事后,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网友炸锅:“不应该是故意杀人吗?”(来源:潇湘晨报等)
据悉,男子翟某系某医院麻醉科医生,2年前,在网上结识女子陈某,而后与陈某发展为情人关系。
翟某在与陈某相处期间,得知陈某患有失眠,曾给陈某注射麻醉药物“丙泊酚”以缓解陈某的症状。
前不久的一天晚上,翟某与陈某在一酒店像往常一样约会时,再次给陈某注射上述麻醉药物,并且在从当日晚上11点到次日早晨5点,6个小时里,分20多次,给陈某注射了累计高达1300毫升的麻醉药。
早晨6点多,翟某离开酒店,并将剩余的约100毫升麻醉药物留给陈某独自使用。
结果悲剧了,翟某再次返回酒店时,结果发现陈某已经死亡。
事后,翟某主动报警,并讲述了上述经过。警方介入后,将翟某控制,并立案调查。
调查中,经鉴定陈某的死亡符合急性丙泊酚中毒死亡,翟某的家属代翟某赔偿了陈某近亲属40万元,取得了陈某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如此大量的麻醉剂,就算是普通人也应该知道危害,更何况一名麻醉师?
认为这是故意杀人,而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涉事医生的行为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两者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就是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
刑法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具体到本案,按照常理来说一名专业的麻醉医生不可能不知道给其他人注射麻醉药的危害。
但是要判断涉事麻醉医生主观上对情人的死亡存不存在故意,还要看涉事麻醉医生有没有“希望或者放任情人死亡的心理状态”,即我们常说的“杀人动机”!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是我国刑法的原则之一。
乍一看,涉事麻醉医生的行为很像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麻醉医生有杀害情人的动机,这种情况下,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给涉事麻醉医生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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