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男子和2个朋友,带着电钻、岩钉、铁锤、绳索去爬巨蟒峰,男子在前面打岩钉,他2个朋友沿着他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男子打入26枚岩钉,造成的损失高达1190万,这下闯祸了,3个人不但被判刑,罚款,还要赔偿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爬个山爬的倾家荡产!网友:穷人玩不起攀岩,大家不用担心他赔不起600万!
(来源:红星新闻 )
张某明是攀岩爱好者,都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他的朋友毛某明和张某,也是跟他志同道合的人,攀岩是他们共同的爱好。
攀岩是一项冒险刺激的运动,越险峻越有征服的快乐,所以,张某明盯上了巨蟒峰。
这天,张某明约毛某明和张某在一家星巴克见面。
三人围坐一桌,商量着下一个挑战目标。
张某明提议:听说三清山的巨蟒峰还没人能攀上去,咱们去试试吧!
这个提议立马炸锅了,毛某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提醒张某明,别异想天开了,巨蟒峰那么险峻,想想算了,挑战是不可能的。
张某明说:我有办法,你们就说敢不敢跟我去挑战极限吧?我保证让你们轻而易举的登顶,别让我瞧不起你们!
在张某明的激将法下,3个不知天高地厚的人达成了一致,决定放手一搏。
于是,张某明准备了电钻、岩钉、铁锤和绳索,誓要征服这座自然奇观。
2017年4月15日凌晨,3人带着装备驱车前往三清山。山里的风有些大,更加激发了他们的斗志。
张某明抬起头,看着高耸入云的岩壁,心中既有敬畏也有激动。他如果登顶,那以后在攀岩界就有的牛可吹了。
他深吸一口气,第一个开始攀爬,毛某明和张某紧随其后。
张某明拿起电钻,开始在不好攀爬的岩石上打孔,每打入一枚岩钉,后面的2个人就攀爬的容易一些。
毛某明和张某沿着张某明布好的路线,小心翼翼地往上攀爬。
张某明还挺有大哥的样子,嘱咐他的两个朋友:“小心,这块石头不稳。”“别担心,有我呢。”
终于,在晨曦微露时,3人成功登顶,那一刻的喜悦难以言表。
可他们不知道的是,这一路,张某明一共钉入26个岩钉,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无法弥补的伤害,也给他们带来了没顶之灾。
3个人被抓捕归案,相关部门花费15万,请了专业的鉴定师,对损失进行评估,得出1190万的损失。
张某明3人,因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判刑。
张某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元;判处毛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根据他们的偿还能力,法院还判决他们赔偿600万元的环境资源损失,并支付15万元的专家费。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看来,他们这辈子都要为这次冲动买单了。
那么,张某明3人破坏巨蟒峰事件,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损毁,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因此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名胜古迹在某种程度上,与文物具有相似的保护价值。
对于故意损毁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遗迹,如巨蟒峰这样的地质遗迹点的行为,可参照《刑法》第324条第2款进行定罪量刑。
2、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明3人通过打岩钉的方式攀爬巨蟒峰,给这一自然遗迹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环境资源损失等。因此,法院判决他们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并支付专家费15万元。
3、张某明3人在没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攀岩活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全民健身条例》第36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张某明等人的案例中,虽然没直接依据此条款进行处罚,但他们的行为仍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对于张某明3人的行为,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