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机构宣称低利率借款,客户逾期后却遭遇“利率刺客”面临高于预期数倍的罚息。这一现象背后可能是机构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多次上浮计收罚息的合同“暗门”作祟。
司法实践中发现,针对借款人逾期,部分贷款人在合同中不仅约定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还约定贷款执行利率本身需先上浮一定比例,两项叠加适用,该条款是否有效成为各方争议焦点。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一则判例,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金融合同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两次计收罚息的行为被认为属于异常条款,该异常条款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
记者注意到,除上述案例外,贷款罚息领域还存在诸多争议点,例如实际罚息利率过高、对罚息再计复利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各类判例提供新参考,曾经肆意生长的罚息规则“暗门”正逐步被堵上,行业生态进一步优化。
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多次上浮计收罚息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判例,2020年1月某银行与陈某签订《个人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余万元,贷款用途为装修、购家私电器等,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
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发生违约事件时,该银行不仅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且可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最高可上浮30%)执行”。
2021年10月起,陈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2023年7月,某银行向陈某寄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载明因陈某的违约行为,某银行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债权被转让给葛某。葛某遂以陈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履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中罚息及复利的利率按照合同执行利率先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
陈某辩称,合同中关于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且未明确标识,银行亦未履行提示义务,不合理地加重陈某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一名银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许多金融机构利用这类条款拉高罚息利率或违约金有其市场原因。一方面,近年来,许多机构的个贷不良率正逐步上升。高额罚息的存在能够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促使其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减少不良率。另一方面,如发生逾期,在进行个贷不良资产包转让时,高额罚息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资产包价值,从而降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
被认为属于异常条款
从判例来看,法院并不支持多次上浮贷款比例罚息。二审判决确认以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确定罚息及复利利率,对再上浮30%的部分不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有关利息、罚息的计收标准和计收方式是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一般认为一经合同双方协商确认,无需另行提示说明。对于借款人违约情形,贷款合同通常约定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加收罚息,故对于借款人而言,在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加收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符合认知,也无需特殊提示。
但该案件中,针对借款人逾期,合同不仅约定了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还约定了前述贷款利率是由原执行利率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而形成,该约定实质系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两次上浮确定罚息利率,同时“浮动比例不超过30%”也存在不确定性,该等约定系不合常理的异常合同条款,并非一般借款人能够预见且知晓,且与借款人权利有重大利害关系,银行应当予以提示。
“异常条款,是指依交易的正常情形,并非相对人所能预见的格式条款。”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娜娜介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机构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时,处于强势地位,签署合同也多为格式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解释》)首次引入“异常条款”概念,将需提示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一步限定在“异常条款”范畴之中,有利于保障实质公平。
张娜娜援引《若干问题解释》认为,提供异常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并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如此,异常条款才能够正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罚息机制存在多类争议
业内认为,贷款罚息的本意是促使借款人及时还款,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凭借自身专业地位,设置复杂的格式合同,实际罚息利率及违约金过高。
某第三方投诉平台数据显示,仅11月就有超100份投诉称贷款产品被收取高额罚息,涉及的贷款产品发放方包括银行、小贷机构等。
一名消费金融机构人士告诉记者,在金融机构的罚息条款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有三类。一是对罚息进行复利计算,导致罚息“滚雪球式”增长;二是罚息利率上浮比例存在非常规类条款,却未及时提示。例如上述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两次上浮确定罚息利率;三是实际罚息利率过高,实际支付违约金高企。
记者查询多个平台的借款合同条款及法院判例。大多借款机构规定罚息利率为按执行利率上浮30%~50%,但罚息细则存在一定差异,容易成为隐藏的“利率刺客”。
最常见的是,部分机构存在非常规的罚息利率条款,但在借款时却未及时提示。
在江苏高院去年提供的一则判例中,从事家装生意的陈某在某银行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载明“年利率为12.24%”,但罚息、复利却按照所谓“基础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计收。陈某在贷款时对此并不知情。
记者也实际测试了多家小贷机构的借款环节,其中部分机构存在非常规条款。例如,某贷款机构借款合同显示,该借款折合年化利率为23.4%。合同第七条规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但除该条常规条款外,该合同还额外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则需加收至100%。
另一类较为常见的争议集中在罚息、违约金金额过高。
法院近期一则判例显示,李某到某银行申请线上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贷款年利率分别为5.15%,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8.45%计收罚息,同时约定李某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银行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李某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违约,某银行多次催要无果,随即诉至法院。此时,李某已偿还部分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及违约金总计已超过尚欠贷款年利率24%。考虑到这一情况,该人民法院依法对某银行的此项诉请予以酌减。
“近年相关判例对上述异常条款的支持较少,而且民间各种反催收手段盛行,这种高额罚息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也在减弱。”上述消费金融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近年来业内机构已经在陆续优化罚息条款,确保合规性。后续随着相关制度逐步完善,“利率刺客”出现的情况会越来越少。消费者在借款时,也需仔细阅读相应条款,避免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异常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