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家庭倾向于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来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当摄像范围延伸至邻居的日常出入区域时,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王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房屋相邻且房屋间约有50公分的过道。王某的房屋一直由其本人及家人居住,而张某的房屋系新建房屋,暂未居住。张某在其新建房屋后外墙上安装一枪式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家中庭院(含厨房)、客厅、二楼厕所、过道空间情况,相关摄像画面可随时在手机上查看。
王某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因而诉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拆除房屋后墙上的摄像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受法律的保护。本案查明,张某在其房屋后墙上安装的摄像头可随时记录王某及家人的日常作息、生活习惯、来访来客等属于王某个人隐私范畴的情况,并自行拍摄和存储。张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及家人的合法权益,亦对其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令张某停止侵权,并拆除其安装在房屋后墙上的摄像头。因本案中未有证据表明张某将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图片进行流传或损害,故对王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不仅是私人安宁生活的起点,也是邻里和谐相处的基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相邻关系一方当事人安装摄像头不应侵害对方的合法权利,如确有必要安装监控设备,应避免摄录范围超出合理范畴,安装前积极与相邻方沟通,征得对方同意,避免产生矛盾,齐心共筑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活动;(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李星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