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我以为钱要不回来,我都已经放弃了,都好几年了。实在太感谢您了,这面锦旗您一定要收下!”近日,广州黄埔法院执行法官接待了前来赠送锦旗的广州某建材营业部经营者张某,张某满怀激动地表达着感激之情。
2022年9月,广州某建材营业部向广州黄埔法院申请执行,因东莞某装饰有限公司、胡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首次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胡某不履行和解协议还“玩失踪”,广州某建材营业部于2024年1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交财产线索称可找到被执行人胡某名下的车辆。
恢复执行期间,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调取被执行人胡某名下的车辆档案核实其名下车辆情况,经查其名下2台车辆均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及轮候查封;在穷尽措施线上、线下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动产及不动产均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果断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胡某、东莞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4年9月,执行法官接到东莞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来电,她哭诉案涉货款实为其前夫胡某所欠,她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对她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严重影响其生活,所有账户冻结后连外出打工都举步维艰,连孩子的学杂费、伙食费都需多方筹集,生活处处受阻。
执行法官向其释明,被执行人胡某名下有2台车辆,明显具备经营能力,故胡某构成逃避履行、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执行法官还敦促其抓紧与胡某商讨共同面对债务,履行义务。
2024年10月,谭某再次致电执行法官,表示与胡某筹到了执行款项10万元,且经过执行法官的教育,深刻认识到逃避履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还自愿多支付1万元给申请人作为利息补偿。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执行法官解除了对谭某、胡某的限制消费措施,屏蔽东莞某装饰公司、胡某的失信信息。
今年11月11日,广州某建材营业部经营者张某为表达谢意,向执行法官及助理送上锦旗并表达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感谢之情。
法官提醒: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工作生活必受严重影响
言不信者,行不果。经办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每个人要坚守的处事基本原则,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信用已成为每个人的“第二名片”。
限制高消费令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人民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手段,信用不良,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必将寸步难行。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必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积极履行是正道,切勿以身试法。
什么情况下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黄埔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