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探店视频”顾客“被出镜”获赔的警示意义

大河网 2024-11-15 14:32:29

别人拍视频,自己被迫出镜,你遭遇过这样的经历吗?11月13日,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有市民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获赔1万元。

短视频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商家或个人,在通过短视频的方式推介自己,扩大影响的同时,也进行线下引流。本来这也无可厚非,但是在拍摄短视频过程中,可能会把一些“路人”拍摄进去,比如饭店餐厅里面的食客;服装店、理发店里面的顾客等等。

对于“被出镜”的问题,有些人并不在乎,这对于拍摄者以及短视频平台,自然是皆大欢喜。但是也有些人,对于自己“被出镜”,会明确表示反对,那么对于拍摄短视频的人,以及发布短视频的平台,就要尊重“被出镜”者的意愿,不能随意使用当事人的肖像作为商业用途。

上述案例,就很具有典型性。这名正在饭店吃饭的顾客小丽,已经对拍摄短视频的人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结果事后发现自己还是被拍进了短视频,并且在某平台上公开播放,也达到了一定数量的播放量。小丽在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删除短视频未果的情况下,把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并且经过法院调解,获得了短视频平台1万元的赔偿。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就应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当事女孩的选择,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而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在该案当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那就是原告在自身权益受损之后,并没有把拍摄和发布短视频的人告上法庭,而是将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而最后获得的赔偿,也是短视频平台给予的。这就意味着,以后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任何短视频作品,都要加强审核,或者是制定更为完善、合理的短视频发布规则,否则平台作为被告,被告上法庭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

事实上,随着短视频赛道的越分越细,很多人为了吸引关注,博取流量,存在刻意让路人进入自己的拍摄镜头,然后把路人的反应当作短视频“卖点”的现象。比如在一类短视频当中,博主故意装作到农药店买农药,然后询问喝多少可以死人等等,这个时候很多善良的店主,宁可不赚钱也不把农药卖给博主。这种人为制造的戏剧冲突,就成为该类短视频最大的卖点,而这些店主,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拍摄进了短视频,自然也就谈不上同意不同意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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