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陈律师:
我来自德国,是一名跨国生产制造企业的技术人员。近期,我将被派驻至中国分公司工作,想咨询:我作为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如何纳税,有哪些注意事项?
某跨国企业员工雷恩
雷恩先生:
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建议您注意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并留意您属于哪一类纳税义务人类型。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由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
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您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由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网上办税一栏进行网上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尽可能准确预判您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若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请您尽可能准确预判您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时间是否居住满183天,以判定您的税收身份和纳税义务,从而准确归集申报的收入额。
需要注意的是,若您是无住所个人,那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您的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并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若您最后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的时间改变,导致原先申报纳税身份与实际不符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律师提醒
对于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而言,有几类情形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同时,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您作为即将来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先按照工作合同约定,尽可能准确地判断您在华停留工作的时间和纳税身份,分情况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并注意是否属于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北京公衡律师事务所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