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法院:公开虐待情侣女友 侵犯名誉被判处罚 声誉是人们对公民或法人道德、才能和其他素质的综合社会评价。声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身属性和价值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声誉。因此,无论什么关系,什么纠纷,都不应该通过纠缠、诽谤和其他非法手段来解决。互联网也不是一个法律之外的地方。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论,言行谨慎,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名誉权不受侵犯。 近日,高新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张三于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小华道歉。张三、小花原本是情侣关系,小花称二人是2023年5月、6 确定月度关系。2023年8月16日,由于张三看到了小华百度在线硬盘上存储的照片和其他内容,他认为小华对自己的感情不忠诚,并介入了其他人的家庭,因此他们发生了争执。在此期间,张三说小华“你是小三”,并说 “我送你全家看”。后来,张三通过微信向小华的母亲和朋友发送了一条信息,称“我不能接受他和一个有家庭、有孩子、有大孩子的朋友 10 这个多岁的男人在一起。。。在我们的交流中,我见过我两次。她的朋友圈经常出现“知三当三”,并向上述人员发送了一些与异性的普通合影和含有暧昧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称小华曾与父母一起旅行,实际上是和其他异性一起旅行。期间,小华向张三解释,但张三均不承认,双方争执依然存在。 在审判中,小华说张三发给母亲和朋友的照片包括他和前男友的照片。虽然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有模棱两可的内容,但聊天对象是在与张三确定恋人关系之前追求异性,另一方处于离婚状态。最后,他们没有确定恋人关系,也没有破坏他人的家庭,对感情不忠。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侮辱或诽谤 侵犯他人名誉权。声誉是对民事主体道德、声誉、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小华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包括两部分,一是要求张三写保证书,二是要求张三停止侵权。就书写保证书而言,本请求不是侵犯名誉权的法定救济措施之一,法院不予支持。就停止侵权而言,小华主张三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微信向相关人员发布损害小华声誉的文本内容,并配合发送相关照片,进一步使相关人员对其行为进行负面评价。然而,这种行为 一旦完成,虽然行为效果是可持续的,但行为本身是不可持续的,所以停止侵权并不重要,所以法院不支持小华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就第二项诉讼请求而言,声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包括民事主体的道德、声誉、才能和信用。张三告诉有关人员,小华“知三当三”显然是对小华个人品格和道德的负面评价。虽然小华个人私生活的其他表述没有直接使用侮辱性语言,但结合他的照片,进一步加强了所见所闻者对小华男女关系混乱、情感不忠的评价。然而,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得出结论,张三经法院传唤拒绝出庭,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证据后果。虽然现有证据只反映张三只向有限的人发送相关内容,但会让看到相关文本内容和照片的人 或者可能转述的不特定人对小花的性格和道德有负面评价,导致小花在不特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例如,张三认为小华确实违反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忠诚义务,可以找到另一种理性和平的救济方式,妥善处理两人的情感问题,张三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主要依靠自己的猜测内容和相关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超出了维护自己权益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损害后果明显,构成对小华名誉权的侵犯。小华要求张三向他道歉,以恢复他的声誉,消除他的影响。他要求张三按照法律规定道歉。小华要求张三向他道歉,以恢复他的声誉,消除他的影响。他要求张三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张三系通过微信向相关人员发送贬损小华声誉权的内容,进一步传播的内容主要可以通过微信考虑恢复声誉和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来说,它应该等同于侵权造成的不利影响, 因此,张三应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小华道歉。综上所述,张三通过微信发送他人的内容具有贬损性,降低了小华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小华的声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