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名女子乘坐网约车回家,但到家之后发现自己价值4000多元的苹果手机不见了。女子立即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幸好手机还在网约车上,同意给司机师傅100元后,师傅将手机给送过来了。但女子却反悔了,觉得师傅在敲诈自己,又选择了报警。
原来,事发当天上午7点,女子卜某乘坐司机师傅李某驾驶的网约车来到某小区。下车之后,李某就开车离开了。但卜某摸了摸周身,发现自己的苹果手机不见了。毕竟价值4000多元,丢了怪让人心疼的,卜某立即奔回家中。
到家之后,卜某跟家人要来了手机,尝试着拨打电话,看看有没有人接听。不一会儿,有人接听了,竟然是刚才的司机李某。见手机还在网约车上,卜某松了一口气,继续跟李某说道,希望他将手机送过来,自己愿意支付100元。
李某同意后,卜某就挂断了电话。但卜某还是有些担心,一直通过家人的手机观察自己手机的动向。观察过程中,卜某皱起了眉头,这个司机师傅怎么来回绕路呢?难道是为了这100元?
来到之后,卜某只愿意给20-30元。见卜某反悔,李某非常愤怒。争执之下,卜某报警,称李某敲诈了。面对警方,李某不卑不亢,说刚才绕路是在送其他客人,而且卜某之前承诺给自己100元,自己有录音为证。
听到录音后,民警再次调解,卜某向李某支付了100元,李某向卜某返还了苹果手机。
1.如果卜某不向李某支付100元,李某有权不向卜某返还涉案苹果手机吗?
李某没有这个权利,因为李某向卜某返还手机是其法律义务。
卜某在平台下单,平台接受并指派李某为卜某提供服务,双方实际上已经建立了网约车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李某应该按照法律和双方的约定为卜某提供服务。
《网约车经营服务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而《出租车经营服务规定》要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涉案苹果手机为卜某的遗失物,李某应该想方设法向卜某返还,他不能以卜某拒绝支付100元而不履行前述义务。
2.李某有返还义务,是否意味着是无偿的?
我们认为,有返还义务不等于李某可以无偿做这个事情。毕竟我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前述规定,李某作为拾得人向卜某送还手机时,必定会产生相应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这都是李某的经济损失,是需要卜某为李某填补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
而且,卜某在跟李某通话中,已经达成了送还支付100元的约定,这个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李某履行了自己的送还义务后,卜某就应该向李某支付100元的报酬。
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所以,卜某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向李某支付100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女方要讲究诚信,答应给人家100就给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