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牟平,女儿5岁时,夫妻俩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跟着母亲,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到18岁。离婚第二年,男方再婚,又生下2个儿子。3年后,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5年后,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抚养费变更为1200元。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山东牟平区法院)
陈瑶拿着传票,气得脸色都白了。她没想到前夫如此不要脸。竟想把女儿的抚养费从2000元降低到1200元。
之前她听人说,孩子有后妈就有后爸,她那时候还不相信,现在她终于信了。
前夫王博在跟她离婚一年后很快再婚,并生下两个儿子。王博再婚后,买了一大套住宅,一大套商铺,现在却要把女儿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减少800元。简直岂有此理!
一个男人,不去思考因为他离婚给女儿带来的伤害,反而要剥夺大女儿本该有的抚养费,她不会答应。
2017年5月,她和王博离婚,当时女儿小美才5岁。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美跟着她,王博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岁为止。如果小美每月开销超过5000元,则两人各承担一半。
离婚后,王博果真遵守协议,每月按时支付女儿2000元抚养费。陈瑶对此是满意的。
可好景不长,2018年,他们共同的朋友就告诉她王博再婚的消息。陈瑶笑了:“我和他已经离婚。再婚是他的自由。”
朋友恨铁不成钢:“你还能笑出来?他再婚后会生孩子,到时候,他的父爱就会分到那个女人的孩子身上。”
陈瑶说:“没事,他就算再生孩子,小美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他也会按时给的。”
陈瑶觉得她对前夫还是比较了解的,王博不会跟其他男人一样无情无义。可现实很快就啪啪打脸。 2020年7月,王博就拒绝支付小美抚养费。
从2017年5月他们离婚到2020年7月,中间还不到三年时间。王博就拒绝支付抚养费了。
陈瑶多次索要无果后,起诉到法院,2021年12月,法院为他们做了调解。约定:王博支付之前所欠的36000元抚养费。还按照之前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事实上,陈瑶从未花过王博给小美的抚养费。她把王博给的抚养费都存起来,准备小美长大了自己使用。
可她万万没想到。调解协议仅仅签了一年。王博就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费为1200元。
王博说,他的生意不好,财务状况恶化,他再婚后生下两个儿子,每月还贷都超过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无力按照之前的协议,每月给女儿支付2000元抚养费。所以,他要求降低抚养费。
陈瑶认为,作为父亲,抚养女儿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不该以降低生活质量为由,降低抚养费。
王波再婚后,不仅生了两个儿子,还购买了两套大房子,他把钱都花到其他地方,却要降低女儿抚养费,于理不合。更有违诚信原则。
1、王博以再婚后生了两个儿子为由,要求降低女儿抚养费,合法吗?
首先,不管是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是之后的法院调解书,王博都确认每月给女儿2000元抚养费。由此可以看出,每月2000的金额,在他能力范围内。
离婚协议书和调解书,都合法有效,且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王博应该遵守。
其次,两人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如果王博再婚,抚养费金额应该降低。 他以再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为由,降低小美的抚养费,不予支持。
2、王博以再婚后还贷压力大过收入为由,要求降低女儿抚养费,会被支持吗?
现有证据显示,王博再婚当年,就贷款买了一大套住宅楼,又于2020年贷款购买一大套商业用房。
他明知要向女儿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却仍贷款购买2套房产。说明他认为自己有能力负担。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王博作为一个父亲,抚养女儿是他的法定义务。他承诺给女儿抚养费在前,婚后贷款购买大宗房产在后。 他试图以买房的行为,去对抗他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违背法律法规,不会被支持。
3、王博以再婚后还贷压力大过收入为由,要求降低女儿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王博答应给2000元抚养费,说明他有能力支付,后来他又想降低抚养费,如果不拿出实际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
4、王博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
第一,他收入发生不良变化。第二,他身体发生不良变化,导致他劳动力降低,收入锐减。
只有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可以降低抚养费。
本案中,王博显然不属于这几种情况。
因此,法院驳回王博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一个月一个小孩两千,你家真是有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