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北京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1.3%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11-18 10:18:47

10月份,受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以及电商平台促销带动,全市消费品市场有所回升。1—10月,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降幅收窄,其中网上零售加快增长、占比持续提高,升级类商品保持较好增势。

1—10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590亿元,同比下降1.3%,降幅较前三季度收窄0.3个百分点。其中,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4704.8亿元,增长5.4%,增速较前三季度提升0.8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40.6%,为近年来最高水平。按消费形态分,商品零售10532.6亿元,下降0.9%;餐饮收入1057.5亿元,下降5.2%。

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类别看,通讯器材类、金银珠宝类和体育娱乐用品类等升级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1440亿元、466.3亿元和1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17.3%和7.3%;粮油食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775.5亿元,增长6.9%;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实现零售额416.9亿元,增长11.9%,其中高能效等级家电、智能家电销售增长快于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平均水平。汽车类、文化办公用品类、日用品类等商品零售额仍呈降势,但降幅较前三季度均有所收窄。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2)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3)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4)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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