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发布,引起医疗领域各行业的广泛关注。
《通知》明确提出建立预付金制度,预付金由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专项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通知》还明确了拨付条件,即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原则上,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则不能预付。
预付制将改变什么
医保基金结算从“后付制”转为“预付制”,即患者的医保报销费用由原来的医院先行垫付转变为医保基金先预付一部分给定点医疗机构。于医疗机构而言,意味着真金白银的支持,可有效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助力现金周转。对患者来说,预付制将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的就医获得感。再延伸开去,医院还是医疗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上游的药企、医用耗材厂家等也将从中受益——预付制有望纾解医药领域的三角债问题,缩短企业回款周期,这无疑对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所裨益。
如何用好预付制
《通知》对预付金的流程管理、会计核算、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地遵而行之,并非难事。但其中两点,值得提醒。
一为规则。预付制是政策利好,对过“紧日子”的医疗机构而言更是如此。如何释放政策效能、更好激发积极性,健全规则很重要。《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区的预付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意味着各地既要领会精神、严格落实,也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细读《通知》,不少要求都是原则性、方向性的。各地不妨结合实际,对预付制的申请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结算清算方式等予以明确,鲜明树立预付规模与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挂钩的导向,确保规则明确、细致。
二为监管。正如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所言,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医保基金预付,意味着部分资金将提前进入医疗机构“口袋”。对此,必须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强化台账管理,动态监测其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地方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合力;还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优化完善预付金应用模块,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运行和管理……织牢织密监管之网,才能守好每一分“救命钱”。
医保基金作为健康保护伞,是实现病有所医的关键一环。期待各地深化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动态监督,以预付制撬动更大积极性,让医保红利惠及更多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