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凉山彝族自治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原党委书记宋立江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24年,宋立江在担任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凉山彝族自治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耗材供应、药品销售、设备采购等过程中,为22名药品供应商、医疗耗材供应商、设备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牟取利益,收受22人所送钱财共计人民币444.95万元,其中74.76万元未遂。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立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立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立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受贿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宋立江当庭表示不上诉。
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一百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红星新闻记者江龙图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