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南商报
江苏南通33岁女子在精神疾病发病期间,向山西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捐款42.7万,家人提供司法鉴定报告和病历,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全额退还捐款,却遭到拒绝。在记者的介入下,11月18日,女子父亲黄先生表示,他们已经收到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退还的全部捐款。
33岁女子浏览淘宝购物页面
3天累计捐款11笔
黄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今年4月份,33岁女儿通过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阿里巴巴平台店铺累计捐款42.7万余元。
“这些机构不是都有平台嘛,他们在淘宝等平台上开店铺,号召大家献爱心捐款,女儿是在淘宝店铺拍的,她当时在浏览购物页面。”
黄先生提供的募捐证书显示,4月18日、19日、20日,黄先生的女儿累计捐款11笔,其中仅4月18日一天即捐款6笔,单笔捐款数额最大的6万,最少的3620元。
黄先生表示:“女儿从2019年底就没再工作,她是精神病患者。她捐的是我们家里的钱。我今年61岁,我妻子59岁,我们都退休了,我每月只拿2000元的退休金。”
对于为何不限制女儿用手机,黄先生表示:“如果限制她用手机,她就要轻生,我们也担心得要命。”
申请退还捐款
“别的机构都退了灯塔基金会不退”
5月份,黄先生夫妇发现账户异常,联系灯塔慈善救助基金要求退款。“他们说这笔钱用掉了2/3,只能退还1/3,也就是给我们13.9万。”
黄先生直言,女儿发病没有逻辑思维能力,意思表达能力受损,“我们发现时,她总共捐了100多万,是乱捐,也给宋庆龄基金会、红十字基金会和浙江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别的慈善机构捐了,不过这些机构都退还了。”
黄先生还表示,“我提供了女儿的病历,但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他们不认,也不退还捐款。他们主管上级是山西省民政厅,我反映至今也没给书面答复。民政厅工作人员说,这个事讲不清楚,应该做一个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患精神分裂症
发病期捐款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黄先生表示:“我们在10月份做了司法鉴定,结果证明我孩子在捐款发生期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这个捐款是无效的。”
即便如此,黄先生称对方仍不退款,“我给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和山西省民政厅都提供了鉴定报告,民政厅说这是下面的慈善机构,他们只负责发照,说这属于我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我认为民政厅是监管上级,应该约束、监管。民政厅让我们去打官司,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说要就退15万,不要就只能这样了。这种态度,怎么让人接受?”
慈善基金会回应:打回访电话确认过不知道患精神病
11月1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一位负责人表示:“我们现在已经在协商处理,现在退多少是我们一个协商的过程。”
这位负责人强调,黄先生女儿捐款时,工作人员反复确认。“我们给她打过回访电话,她本人确定捐款,我们有回访电话录音。我们看到她有大额捐款,就怕她是刷单或者返利,所以在她捐款的第二天,我们工作人员就对她进行了电话确认,我怕有问题,我还亲自给她打了电话确认,这个都有通话录音。在了解到她确实是想捐款之后,我们才做了正式的接收,第三天还给她邮寄了锦旗、爱心证书还有感谢信等。”
对于一天内多笔捐赠有无发现异常,该负责人表示:“她第一单捐完,我们就打了回访电话。第二天她又捐了,我们又打了电话,都确认过。如果按照常规操作,谁给我们捐款,我们是不用跟对方联系的。说实话,我们当时怕是诈捐,因为诈捐特别多,我们被诈捐返利搞怕了,我们才会联系对方。”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中间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更无法知道捐款者有精神疾病。
律师说法
捐赠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捐赠合同应认定无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精神病患者能否要求退还捐款,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赵良善表示,若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换言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如果其监护人未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仍归属无效。”
赵良善指出,具体到本事件,经权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当事精神病患者是在其发病期实施的捐赠民事行为,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应当退还当事精神病患者所捐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