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司法局:不文明垂钓或涉嫌违法,最高可罚一千元

身边24小时 2024-11-19 10:43:17

市区东江两岸风光旖旎,不少亲水平台、绿化地带是市民游客休憩游玩的好去处,但也有煞风景的时候,不少市民游客擅自在禁止垂钓区域钓鱼、在禁泳区域游泳等现象时有发生。

近日,记者走访市区江北东江公园看到,个别垂钓市民在江边钓鱼,不仅踩踏江边绿化带,还乱扔烟头、乱丢垃圾,个别岸线区域因长期有人垂钓而变得光秃秃,泥土沙石裸露,行人容易打滑摔倒,造成安全隐患。有些上了年纪的老大爷,还坐在江边护栏上放长线钓鱼,全然忘却自身安全。在江边有些地方,垂钓人员用简易木板搭建亲水垂钓台,垂钓的同时露营野餐,在江边留下大量垃圾。

这些不文明现象不仅煞风景,有些还会违反法规条例。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该罚则限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市民不得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禁止钓鱼、游泳的区域垂钓、游泳。尤其是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要求更具体,《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第三十条规定,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游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惠州日报记者侯县军通讯员余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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