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太原市五龙口街北一巷9号院居民刘女士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在小区存车棚丢失,居民和物业负责人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双方发生争执,致电属地府东六栋社区评理。网格员依据民法典相关条例进行调解,最终物业承认自己管理上存在过失,给刘女士赔偿了损失。
当时,社区网格员马昕接到反映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只见居民情绪激动,正在和物业人员争吵。网格员赶紧将对方带离,进行详细询问。原来,8日晚刘女士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小区存车棚内充电,9日上午来取车时发现充电器不翼而飞了,就询问物业人员。物业表示,前几天工人维修车棚设施时不慎将监控线路断开,无法查看丢失原因。充电器丢失是居民未妥善保管所致,自己不该担责。
马昕当即将双方叫到一起进行协商,并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条例,居民每年都按时缴纳存车费用,物业理应对居民充电器的丢失负责。建议先由物业赔偿居民损失,再和施工人员沟通对方弄断监控电线一事。对这一处理结果,物业表示同意,当即对刘女士进行了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当居民按时缴纳电动自行车存车费,并在存车棚中丢失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时,可能意味着物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如果物业未能妥善履行上述职责,导致居民财物损失,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