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女孩10岁时,父母离婚。女孩跟母亲相依为命。不曾想,23年后,父亲因为年迈无依,没办法办低保,就把女儿告上法庭,索要每月800元赔偿费。女儿伤心地说:“我小时候你不养我,你有什么资格让我养你?”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的。
(案例来源:环球网)
小莉在公司上班时,接到法院传票。她只瞥了一眼,就瞬间脸色发白。
小莉看一眼各自忙碌的同事们,惊慌地去了卫生间。她打开水龙头,让哗哗的流水声淹没她撕心裂肺的哭声。
如果让同事们知道,她那23年未见的父亲竟然把她告上法庭,她不知自己会接受怎样的议论?
不管大家是同情也好,讥笑也好,都不是她想看到的。
小莉在卫生间哭了一会,跟领导请假回家,刚走出公司大门,她就拨通了那人的电话。
“你从小就不管我,现在老了,不能动了。想起你有这个闺女了。你有什么资格问我要赡养费?”
电话那端传来一个苍老的声音:“我没有不管你,我把房子给你妈了,就是给你的抚养费。”
“你那四处漏风漏雨的房子,能值几个钱?够抚养一个孩子吗?这些年我妈为我吃过的苦,你又知道多少?”
“我老了,你照顾我是应该的。”沈大爷挂断电话,他铁了心要跟女儿掰扯。
小莉的泪,终于忍不住流下来。她对父亲的印象,只停留在十岁那年。
那一年,父母离婚,母亲带着她远走他乡。她告别了生养她十年的故乡,告别了儿时的伙伴,跟随母亲漂泊在一个又一个陌生的城市。
最后,母亲和她终于在一个城市定居下来。
为养活她,同时也能照顾到她,母亲每找到一份工作,都跟人家哀求,能不能星期天把她带到工厂去?
但人家是正规开工厂的,哪里允许母亲把她带到工厂去?
她永远记得,母亲为了她如何卑微地跟人家哀求。
最终,母亲终于遇到好心人,一家小作坊老板同意母亲星期天把她带去,而且母亲还可以随时请假去学校接她。
此后,母女俩终于在那个城市安定下来。
母亲每天早早起床做饭,把她送去学校。再匆忙赶去工厂上班。
晚上,她是学校最后一个被接走的。
那些年,她见过最早的星星,和最晚的霓虹。
为多增加收入,母亲接了做纸盒的工作。每天晚上,她从睡梦中醒来,只见昏黄的灯光下,母亲佝偻着背坐在那里,糊着一个又一个纸盒。
那些年,母亲为她吃尽苦头。父亲不曾尽到半点养育之责。
不容易,她长大了,母女俩的生活渐渐好转。眼看一切都在朝好的方向发展家中。
她那23年没见的父亲,却不知从何人口中打听到她们母女俩的下落,找上门来要求她支付赡养费。
她不答应,他竟把她起诉到法院。
一个23年没对女儿尽到赡养义务的父亲,把女儿告上法庭,这样的官司注定会引人注目。
1、小莉哭着说出她和母亲曾经遭受的苦难。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可是自己从十岁起就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未曾尽到半份抚养义务。
每个人身上,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既然父亲当初未曾履行他的义务,如今他有何脸面来主张他的权利?
2、沈大爷说,当年,他并非有心不抚养女儿。
第一,离婚时,他把曾经的老房子给了前妻,就相当于给女儿的抚养费。
第二,前妻跟他离婚后,就带着女儿辗转他乡,这些年他联系不到他们,没办法进到抚养义务。
第三,原本他也可以办理低保,如果他办理低保,他就不用找女儿要赡养费。
但人家听说他有个女儿后,取消了他办低保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今,他年迈多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他有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世界上最亲密的血缘关系,不能跟商品一样等价交换。
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虽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但两者之间并非相互依存。
第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也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现有证据显示,当年沈大爷曾经把房子给前妻当做女儿的抚养费。这里可以看出,他并非对女儿不管不问。
第三,《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虽然沈大爷和前妻离婚,但他们的离婚,并不影响到小莉和沈大爷的父女关系。
所以,小莉作为女儿,依旧应该对父亲承担起该尽的赡养义务。
但赡养费的多少,要根据她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的生活标准来支付。
综上,法院酌定判决:小丽每月向沈大爷支付700元赡养费。
一审判决后,小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