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山东省分公司关于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齐鲁壹点 2024-11-20 14:01:0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东方”)拟对所持有的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债权项目进行处置(单户、部分组包或整包处置),特发布此公告。

本资产包均为债权类资产,总金额为7842.52万元,包含债权10户,涉及本金4346.95万元,利息3495.57万元(包内债权金额的截止日为2024年8月15日,债权位于山东省济宁市)。

资产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上述资产可组包处置,可单户处置。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包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营销网站www.sales.coamc.com.cn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本资产包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关联人或者上述所属人员及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交易对象需与我分公司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交易对象符合交易条件。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东方联系人:高经理、韩经理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建设大厦21楼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0532-58760776(我司纪委)

监督管理部门:0532-8389557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1237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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