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人民法院
发布2条悬赏公告
分别对朱明合、陈士德
进行执行悬赏
悬赏信息如下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孔庆英与被执行人朱明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朱明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朱明合实旅悬赏执行。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朱明合,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办事处曾家村1组。
执行案号:(2024)鄂0303执774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3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尚未清偿的本金56334元
悬赏金额:按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支付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举报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2号
邮编:442000
本院郑重告知: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兰永清与被执行人陈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陈士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情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陈士德实施悬赏执行。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陈士德,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渔塘河村2组。
执行案号:(2024)鄂0303执1288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3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尚未清偿的本金6100元等
悬赏金额: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支付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举报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2号
邮编:442000
本院郑重告知: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来源/张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