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万的房只卖1万
不是房不好卖
而是人在逃债
自以为的聪明
不过是掩耳盗铃
有钱不还
被执行人转移房产
张某与王某债务纠纷一案,根据2000年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某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未及时履行,张某于2001年9月申请执行,但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直至2024年,张某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再次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执风险告知书》,并冻结王某名下账户4万余元,查实王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不久后,张某寻找20多年未果的王某便主动现身至法院询问案件情况,并提出想与张某进行和解。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后,执行干警给予双方和解时间。
但在和解期间,王某表面与张某电话联系,私下却着手转移名下财产。经查实,王某假借“和解”之名拖延时间,以1万元的“白菜价”将其名下评估价值70多万元、面积90余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其亲戚杨某,还谎称其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仍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王某逃避执行的行为导致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8月20日,法院执行局打击拒执犯罪调查室依法向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移送拒执犯罪线索。
法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4年9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该案是自2024年9月1日起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该法院审理的首例拒执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有能力不履行
扰乱司法秩序
本案中,王某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在此提醒,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面对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如若罔顾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心存侥幸、逃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