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2023年9月4日晚,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与从某设备公司中跑出的流浪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双双受伤。流浪狗长期接受设备公司员工王某投喂。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6月12日,徐某与潘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王某认为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
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王某其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狗产生食物依赖,从而使其长期在公司附近生活,与王某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徐某损失3.3万元,赔偿潘某损失2.7万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
随着城市里流浪猫狗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加。
此前,上海闵行的吴某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因此将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及流浪猫喂养者肖某某告上法庭,后者被判赔偿24万元。该判决引发热议。
随后,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原审判决,此前被告肖某某(流浪猫投喂人)被判赔偿原告吴某某24万余元,场馆方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原审原告吴某某的合理损240198.2元,依法判决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158.56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039.64元。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