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重新收监?”四川绵阳,杀父凶手出狱当天,在自家门口放鞭炮、鸣礼花、走红毯、大摆18桌宴席庆祝,男子认为对方是在挑衅。网友纷纷表态,要求重新收监!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
刑满释放的人员,在法律上已经被视为服刑期满,其因特定罪行所受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刑满释放后虽然恢复自由身,但是并不是就可以为所欲为!
1、一方面来说,服刑期间或多或少地会争取到减刑。而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也就是说,减刑的前提就是具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
具体到本案,罪犯出狱后,因能和家人团聚,简单庆祝一下并没有什么。但是像本案明知道与受害人家属是邻居,还毫无顾忌,当着受害人家属的面,大摆宴席、宴请宾客,不仅伤害到了受害人家属的感情,还严重挑衅了法律的尊严,显然看不到任何悔罪的表现。或有被撤销减刑的可能。
2、另一方面来说,涉事凶手不仅有被撤销减刑的可能,还有可能构成新罪的可能。
根据2016年环球网的一则报道,此前山西晋城黑老大程幼泽出狱当天,因百余人在监狱门口列队聚集、燃放鞭炮,后又摆宴聚餐,结果刚出狱3天,就又被当地警方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刑拘!而后被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根据《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涉事凶手的做法基本与涉事黑老大的行为相同,区别只是地点不同。
虽然涉事凶手的行为不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是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
不同于关门团聚,家门口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公共场合。
《刑法》第293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从如今的报道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来看,笔者认为如果涉事凶手系故意挑衅受害者家属,完全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涉事凶手的刑事责任。
3、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一旦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刚出狱又犯新罪,还属于累犯,将被从重处理!
4、最后,涉事凶手服刑期间是否存在减轻、如今能否撤销,又是否构成新罪还需要进一步判断。
但是不管如何,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不管是有意无意都已经伤害到了受害者的家属的感情!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涉事凶手即便不承担违法、犯罪的责任,也要积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向受害人家属积极认错、道歉!避免激化矛盾!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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