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旭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所在的公司为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今年我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办理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将保险理赔款2.6万元给付到我。而后,我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责任时,我们双方就劳动者已获得的保险理赔款能否从公司应承担的总赔偿款12万元中予以抵扣产生争议。
公司认为,我已经拿到了部分理赔款,就应当抵扣。我觉得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不冲突,应该两者都得到赔付。想请您分析一下,到底我们谁说的有道理。
大连曹师傅
为您释疑
曹师傅您好!
职工先行获得的雇主责任险保险金应从工伤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除非保险合同有特殊约定。雇主责任险是为转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投保的保险险种,被保险人对职工的死亡或伤害依法负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职工已经获得雇主责任险保险金的,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时,应当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予以扣减。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作用在于赔偿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减轻雇主的赔付压力。双方虽然对于保险理赔款如何处理未作出约定,但如果劳动者因此而双重获利,致使公司的损失并未因购买保险而获得弥补,显然与公司投保的保险目的相悖,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因此,公司主张劳动者获得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款从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款中进行抵扣。
雇主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人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有效转移风险的财产险,近年来得到很多用人单位或雇主的青睐,其目的在于减轻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或雇员对保险理赔款项未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雇主投保保险的目的,充分发挥雇主责任险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作用。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