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SEP)是指在特定行业标准中,必须使用的专利技术。随着流媒体技术的发展,SEP在行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在SEP的许可过程中,流媒体行业面临着许可模式复杂、重复收费等诸多挑战。
11月9日,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科技创新与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流媒体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本次研讨会汇集了来自学界与产业界的专家学者,围绕法律适用、市场结构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如何定义流媒体领域的“权利用尽”
流媒体技术的应用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终端设备、平台商、内容提供商等多个产业链中的不同参与者,由于每个环节都可能涉及不同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的许可模式变得复杂而多样化。
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深入探讨了“权利用尽”原则在流媒体专利技术的适用问题。“权利用尽”原则传统上适用于物理产品的交易,是指产品销售后,专利权人在产品上的权利穷竭,不能以专利权阻止商品的流通,确保购买者手上的物权自由流转。但在流媒体行业,尤其是涉及软件、云计算和视频编解码技术的专利时,“权利用尽”的适用遭遇挑战。
早期的时候,这种挑战首先体现在著作权上,由于音像制品除了发行权以外,还会有出租权、播放权等问题,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在首次销售后用尽,但出租权仍保留,还需要额外授权。在流媒体领域,随着产品无形化和软件专利的增加,权利用尽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在SEP环境中,“权利用尽”的问题更是跨越了整个产业链,包括芯片、通信模块、终端设备等环节,而这些专利的使用往往没有明确的边界。姚欢庆认为,特别是在芯片厂商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终端厂商无法通过“权利用尽”抗辩。这使得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具体的授权对象,专利权人往往选择直接向终端厂商收费,而不是在中间环节进行授权。这不仅加剧了专利授权的复杂性,也可能导致高昂的授权费用,进而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在他看来,如何在不同应用场景中合理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现有法律框架如何平衡创新与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他认为,流媒体领域的收费模式会出现多样化的状态。此外,他还呼吁业界进一步研究“权利用尽”原则与SEP结合的复杂性,以推动产业的持续发展与创新。
产业结构分散?流媒体SEP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不止于许可授权问题,流媒体SEP制度背后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从交易成本角度出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晓春认为,当前SEP制度设计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各个标准组织通过披露专利和许可条件来降低交易成本,解决行业内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她也注意到,专利权人在许可过程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这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司法定价虽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方式,但误判风险较高,因此司法定价的结果仍然面临不确定性,造成了额外的交易成本。
刘晓春还进一步探讨了流媒体领域中的狭义交易成本问题。与传统通信产业的集中化许可机制不同,流媒体产业的主体高度分散,导致版权许可和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过高。此外,在流媒体领域,视频内容创作者和平台的专利贡献度难以精确量化,因为每个用户使用不同的软件和平台,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和贡献度也各不相同,这使得如何合理计算和分配许可费用变得尤为复杂。
“流媒体行业与传统通信产业在许可模式上存在显著差异,尤其在产业结构的分散性和多样性方面,流媒体SEP许可亟须重新审视传统的自上而下、可比协议的许可思路。”刘晓春说道。
在此基础上,刘晓春认为应该通过优化司法政策和引导性规则,推动流媒体行业向集中化许可模式发展。她认为,集中化的许可机制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因产业链过于分散而带来的高昂费用;通过建立更加明确的许可规则和共识,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当多个专利池并存,专利重复收费问题亟待解决
具体到音视频领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陈俊华指出,音视频领域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实践活动的关键领域,一方面,音视频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呈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音视频领域主要的专利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许可范围不断延伸。
陈俊华提到,在音视频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较为复杂,其中专利池许可模式、许可费率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目前音视频领域专利池与视频终端产业和流媒体产业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既是技术层面的挑战,也是市场层面的难题。
依托多年耕耘视频编解码技术领域的丰富经验,小米集团战略合作部专利许可总监胡冰也分享了类似观点。胡冰表示,专利池在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广泛应用,专利池管理变得尤为重要。而在终端侧的许可实践中,许可格局较为混乱,存在多个专利池以及定价不合理的现象,导致企业面临重复收费的问题以及高昂的专利费用,许可交易成本高,效率低。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降低了技术普及的速度。流媒体侧也可能面临着与终端侧同样的问题。
胡冰还表示,视频编解码技术领域存在多种标准技术长期共存的突出问题,将导致严重的专利费堆叠的问题,而高昂的专利费成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她建议,许可定价一定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意愿以及可承受能力。另外,在未来的技术发展及专利许可活动中,所有利益相关方应加强合作,通过行业标准以及明确的许可框架来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许可的可持续性以及标准技术的行业普及。
据陈俊华介绍,当前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进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度体系构建。在我国,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同时,《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等有关标准必要专利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制度规则不断丰富,为音视频等重点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流媒体SEP定价如何兼顾公平性与效率性
公平性与效率性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晴川关注的问题。尤其是重复收费问题,他认为流媒体领域的SEP收费体系应更加注重公平性和透明性。
谢晴川提到,在专利费用的分配上,软件和硬件厂商之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在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应用中,硬件厂商和软件厂商的需求不同,专利的使用方式和技术实现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同一技术的授权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专利费用成为一个复杂的挑战。
例如汽车行业的专利收费体系较为规范和透明,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实现了较为公平的专利费用分配体系。因此谢晴川建议,流媒体行业可以在合理取舍的基础上借鉴汽车行业的经验,从流媒体产业自身的利益链条出发优化专利收费体系,确保各方的公平参与。此外,他还建议,流媒体领域的专利授权应当更加透明,所有收费标准、授权流程及费用分配应对外公开,接受行业和公众的监督。
值得一提的还有,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宁度分析了流媒体领域SEP差异性定价的商业逻辑和竞争规制问题。
宁度认为,流媒体领域SEP许可中出现的差异性定价,并不必然违反无歧视原则。一方面,如果实施人之间在销量、售价和商誉等交易条件存在显著差异,相关的许可费可能会存在差异性定价。另一方面,当SEP许可中出现限时折扣(早鸟票)、对不同销售设定相同许可费上限、对不同售价的标准产品收取相同许可费等定价实践,也不能简单认定SEP权利人对没有享受到限时折扣、销量较大和售价较高的实施人进行了歧视。
具体到对无歧视原则的理解,他认为无歧视原则不能完全独立于公平合理原则来僵化适用,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市场情况和不同行业的商业逻辑灵活解读,服务于防止专利劫持和反向专利劫持的目的,实现SEP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利益平衡。
探讨反垄断法规制时,宁度表示,反垄断法在流媒体领域的适用需要围绕竞争损害进行个案分析。与传统通信领域的标准不同,流媒体领域的标准之间存在竞争性,相关的反垄断法分析可能会更加复杂。在具体个案中,如果SEP权利人通过违反无歧视原则的方式造成竞争损害,反垄断法应当积极进行干预。
出品: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