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珙县法院珙泉法庭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原告社员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与被告珙县某村某社因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原告三位社员诉至法院,表示村社违法作出《分配方案》将原告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作为集体资金分配社员,要求原告撤销该《分配方案》并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而被告则辩称,原告取得的《林权证》系违法取得,不应享有相应安置补助费。
珙泉法庭受理该案件后,主动联系该社所在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协调,耐心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和解,于是承办法官开庭审理。被告于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告《林权证》,但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即本案《林权证》并未被予以撤销,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已经结案,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被告表示将要继续诉讼。经与村干部沟通,承办法官还了解到,该村社还有几户人家有着同样的纠纷。如何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成为了新的问题。本着“如我在诉”的原则,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了原被告双方,邀请双方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
当天,原、被告双方、村干部以及村社代表齐聚村委会办公室。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的疑问进行细致的解答,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地理解裁判内容。答疑结束后,被告方表示服从该判决结果,不再进行上诉,并将比照本案判决结果来处理与其他社员的纠纷。
审判不是为了走程序,结案并非最终目的,真正的目标是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后答疑,作为审判工作的延续,不仅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彰显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如我在诉”这一理念深刻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怀。无论案件大小,每一件都牵动着人民的心,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司法人员应当树立“如我在诉”的为民意识,学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
(珙县人民法院吴秋璠杨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