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限制学员的权利,减轻驾校的责任,系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通讯员邵健锐
64岁的黄大爷花费1.3万元报名驾校的“十天包过班”,后因参加科目一考试未通过弃考。黄大爷能否要求驾校退还学费?
2023年4月,黄大爷看到驾校张贴的广告上载有“包过包拿证”“人来2次10天拿证”等字样后,与驾校工作人员联系。之后,黄大爷与驾校签订驾驶培训合同。签订合同后,驾校于2023年4月23日通知黄大爷去桂林市安排培训考试。驾校为黄大爷预约5月29日进行科目一考试,并通知黄大爷于5月26日到桂林市住宿学习。黄大爷参加了科目一考试,但未通过。
2023年6月16日,黄大爷向驾校表示,自己不具备文化能力,不会使用电脑,无法参加考试,要求退还培训费用,并于6月20日按照驾校的要求书面提出退学申请。
2023年8月10日,驾校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此后,黄大爷将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股东韦某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培训费用。
宾阳县法院认为,黄大爷与驾校所签订的驾驶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黄大爷以其文化知识水平有限,不会使用电脑为由申请退学,驾校同意其退学,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案涉合同事实上已予解除。
关于培训费用能否退还,法院指出,黄大爷与驾校签订的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其中约定“非驾校原因,即学员个人问题造成中途退学,驾校不予退费”“学员不去参加考前学习的,及因学员个人原因要求退学退费的,视为学员违约,费用不退”“任何情况下学员违约,要求退学退款的,驾校不退任何费用”。以上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了学员的权利,加重了学员的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了驾校的责任,系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故案涉合同中此类格式条款无效。同时,驾校在广告中出现“包过包拿证”“人来2次10天拿证”等宣传内容,驾校未能举证证明就宣传内容向黄大爷予以充分提示或说明,收取培训费用也高于常规市场价格。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格式条款无效,黄大爷不存在违约情形,驾校应当退还相应的培训费用。驾校确已向黄大爷提供了预约考试、培训等服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培训时长、成本等,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酌情确定驾校应退还的培训费用为1.2万元。
驾校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韦某自公司成立至注销时均登记为唯一股东,亦未举证证明驾校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韦某应当对驾校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其退还黄大爷交纳的培训费用。吴某是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故黄大爷主张吴某共同退还培训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宾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向黄大爷退还培训费用1.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黄大爷的诉求最终大部分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驾校存在夸大宣传,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黄大爷的权利,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情形。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驾校应当在扣除合理支出后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我们签订合同或接受服务时,务必仔细阅读格式条款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理解的条款要及时向商家询问,特别要留意那些可能限制自己权利或加重自己义务的条款,如免责条款、退费限制条款、赔偿限额条款等。作为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要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如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消费者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时,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应予以详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