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用开发者控告苹果垄断,有可能撬动“苹果税”调整吗?

南方都市报 2024-11-22 22:48:13

苹果被控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中国开发者和消费者的两面夹击。

南都记者获悉,已有两家App开发公司向法院控告苹果。两起案件的案情类似,苹果以开发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下架相关App并封禁开发者账户。开发者则否认欺诈认定,将苹果的处置做法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类垄断行为。

两起案件目前均在审理当中。其中一起处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程序,已完成两次庭前会议,预计12月开庭;另一起为上诉案,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已于11月18日开庭审理。从多个公开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来看,这是最高法首次庭审涉及苹果的反垄断案件。

回复南都记者询问时,苹果方面对案件不予置评。

另一起消费者诉苹果垄断的案子,也有新进展。今年5月底,一位消费者起诉的“苹果税”案一审宣判,法院首次认定了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抽取30%佣金和强制“应用内购买”,并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该案代理律师王琼飞告诉南都记者,已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案件将于11月的最后一周开庭。

谁在管理运营AppStore?

一起诉讼的顺利推进,前提是找准真正的被告。但苹果的关联公司众多,哪家公司在管理运营AppStore,在相关反垄断案件中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目前进入最高法上诉审的上海元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元胞公司”)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北京公司”)案,一审就败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

上海元胞公司代理律师张延来告诉南都记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与上海元胞公司签订《苹果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的主体并非苹果北京公司,该协议明确指定的AppStore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营销者或行纪人或专员,亦并非苹果北京公司。

法院还认为,通知上海元胞公司其涉案App存在问题,并予以下架、封号的处置行为,也不是以苹果北京公司的名义做出。

法院据此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苹果北京公司是AppStore的运营者,或者从事了被诉垄断行为,从而直接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上海元胞公司认为,苹果北京公司是AppStore业务在中国地区的实际运营者之一,一审法院无视原告大量确凿证据,并且对一些关键证据,以及追加AppleInc.(下称“美国苹果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遗漏审查,就武断地认定苹果北京公司不具有适格被告身份。

张延来称,11月18日最高法的庭审上,苹果北京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成为法官的审查重点。

另一起由北京体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体语公司”)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中,美国苹果公司和苹果北京公司均被列为被告。

据起诉状,北京体语公司认为,美国苹果公司是Apple软件和服务的提供者,《苹果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Apple开发者协议》等的制定者,并做出App上架与下架的决定等事宜。而苹果北京公司不仅负责提供开发者申请、注册、登录、管理等事宜,还与美国苹果公司共同提供软件与服务,收取年度费用、开具发票。

美国苹果公司与AppStore业务的关联,已有司法判决认定。

此前消费者金鑫提起的“苹果税”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出,与平台用户签订协议并收取相关款项的协议相对方为苹果国际经销公司,与平台开发者签订协议的相对方为美国苹果公司。苹果国际经销公司在AppStore提供的服务和内容,以及AppStore的版权均归美国苹果公司所有,美国苹果公司亦负责处理该平台运营过程产生的投诉事宜。可见,美国苹果公司参与了AppStore的经营和管理。

但南都记者检索到的案例显示,有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已有生效判决认定,驳回了苹果北京公司为AppStore经营者的主张。

苹果北京公司多次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份生效判决为依据。这是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苹果北京公司之间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美国苹果公司为AppStore的经营者。以既有裁判文书为基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苹果北京公司并非AppStore的经营者”。

EpicGames诉苹果案的中国版?

上海元胞公司和北京体语公司两起案件,虽然导火索均为苹果下架各自App,但两家开发者的诉求力度不同。

上海元胞公司更聚焦在下架App和封禁开发者账号层面,请求法院撤销依据不合理的开发者协议而对原告及其应用所做的欺诈认定处理,重新上架涉案App;同时解除对原告开发者收款账户的封号、余额清空等措施。

张延来介绍,2022年苹果封号、清空账户余额时,账户内有经营所得收益390多万元。上海元胞公司要求苹果返还这笔收益,并赔偿因封号导致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640多万元。

而北京体语公司走得更远,除了要求恢复其开发者账号和体语App上架、返还账户收入,还进一步请求法院判令苹果消除对原告等中国开发者在佣金收取等方面的歧视,与其他国家开发者同等对待;开放侧载、许可外链、许可第三方应用商店上架等。

这些诉求与欧盟、美国、韩国等地针对苹果的监管、判例相呼应。今年1月,为回应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的监管要求,苹果正式宣布在欧盟开放侧载,即允许用户从AppStore之外的第三方平台下载应用软件。另外,欧盟的开发者可以选择是否使用苹果的“应用内购买”系统。

在美国,因游戏公司EpicGames对抗苹果的案件推动,法院判决苹果禁止应用程序提及其他支付系统的行为,违反加利福尼亚州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苹果不得阻止开发者采取外部链接、按钮或其他引导性用语,来引导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这起案件的起因是,2020年8月,EpicGames修改了手游“堡垒之夜”的“应用内购买”方式,绕开苹果应用商店的支付系统,避免缴纳30%的“苹果税”,于是被苹果应用商店下架。

EpicGames诉苹果垄断案在2020年发酵之际,代表App开发者的“韩国初创公司联盟”向韩国通讯委员会提交请愿书,要求调查苹果和谷歌的应用内支付模式是否涉嫌垄断。开发者控诉自2011年以来,苹果一直在迫使开发者使用他们特定的“应用内购买”系统,并从用户购买中提取约30%的佣金。为了防止科技巨头在支付方式上垄断,韩国国会在2021年8月31日表决通过《电信业务法》修正案,要求应用商店允许App开发者使用其他支付系统。

司法和立法推动下,苹果允许美国和韩国开发者选择不使用苹果的“应用内购买”系统,并不为之付费,而是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合作并支付相关费用。

而在“苹果税”层面,不同地区“税收”标准不一,加剧了这项佣金政策的争议。对于标准企业和小型企业,苹果在欧盟分别收取17%和10%的佣金,在美国分别为27%和12%,在韩国则为26%和11%。而中国市场上,标准开发者需缴纳30%的佣金,新开发者和上一年度中在AppStore收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开发者缴纳15%的佣金。

苹果官网近日发布一篇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居恒撰写的报告《Apple生态系统在中国》,侧面回应了“苹果税”争议。报告称,Apple的标准佣金收费结构是公开透明的,在一个地区内部同样的收费方式适用于销售数字商品和服务的所有开发者。对于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进行的销售,由于当地法律法规的限制,开发者可以选择仅为特定的Apple服务支付费用。但即便是美国、欧盟和韩国的替代收费方案仍然具有统一性,所有开发者在这些地区的销售额均适用相同的标准。根据居恒的利益声明,苹果为这项研究提供了支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在前述消费者控告苹果案的判决中表示,与苹果在中国市场最低收取15%的佣金相比,大部分安卓应用商店最低收取的佣金比例均大于15%;且部分安卓应用收取的佣金比例最高为50%,苹果AppStore最高仅30%。法院比较苹果和安卓应用商店的佣金之后认为,苹果AppStore未实施不公平的高价行为。

针对“应用内购买”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平台建立管理交易往来的支付模块后,既可以保障交易安全,也便于与开发者进行相关费用结算,还能为消费者简化支付过程、查询交易明细。且安卓应用商店也要求开发者接入自己平台的应用内支付模块。因此,苹果强制开发者接入“应用内购买”模块的做法,并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下架涉案App是否有正当理由?

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按照反垄断法规定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再论证该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实施了滥用行为。

按照立法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上也有一套详细的操作规则,来评判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比如考察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等。

消费者金鑫提起的“苹果税”案取得的一项突破,便是法院确立了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分析逻辑,先是根据iOS系统封闭性、用户转换使用安卓系统的便捷程度等,确定“相关商品市场”为“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继而指出“苹果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北京体语公司在诉状中,将该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确立为:苹果移动智能终端iOS系统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者Apple软件和服务市场(下称“开发者Apple软件和服务市场”);把“相关地域市场”确立为全球,主要理由为苹果的开发者市场是全球统一的,涉案的体语App也在全球范围内销售。这和消费者金鑫一案中法院认定的“相关地域市场”不同,后者界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在开发者Apple软件和服务市场上,北京体语公司进一步称苹果拥有100%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势力。

回到App下架这条导火索来看,北京体语公司指控称,这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交易行为”。

涉案的体语App,是一款用户可以用来测评人体姿态的应用。在案材料显示,苹果认为体语App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苹果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于2020年12月将应用下架,禁止北京体语公司至少一年内重新加入Apple开发者计划。

2021年1月,苹果在回复北京体语公司的申诉时,更新了下架App的理由:苹果持续收到针对体语App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投诉。北京体语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一位北京体语公司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2020年12月底,体语公司让另一家公司实体,以后者名义申请苹果的开发者账号,并成功在AppStore上架了与涉案体语App完全一样的App,名称同样为“体语App”(下称“替代版体语App”)。

南都记者注意到,替代版体语App目前可在苹果应用商店正常下载安装。北京体语公司试图以此说明苹果给出的下架理由不成立,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上述北京体语公司负责人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就诉讼进行了两次庭前会议,主要围绕北京体语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苹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行为表现等问题展开,并就北京体语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安排了12月连续两天的庭审。

出品: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杨柳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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