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小伙花了16万元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因为车子在外地,所以卖家就帮着找了一个物流公司运输过去,运费就要2100多元,正当小伙满怀期待准备收车时,结果车子发过来小伙却傻眼了。
丁先生喜欢摩托车,因为新车价格高,而且等待周期也很长,于是,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远在山西的卖家康先生,康先生有一部KTM摩托车打算出售,价格是16万元。
小丁先生看过视频后,觉得车况不错,于是就给卖家康先生支付了这笔钱,因为要运输,康先生又帮着找了物流公司,仅仅运输费就要2100多元,于是丁先生又将这笔运费转给了对方。
等待几天后,丁先生收到了快递,可是,丁先生却发现车子很多位置都出现了损害,在询问康先生后得知,发货的时候是完好的,于是,丁先生把车子送去了厂家指定的修理厂,经过一番检查下来,维修要4万多。
丁先生于是多次找物流公司协商,物流公司表示能够赔偿六七千元左右,丁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因为自己保了2万,现在物流公司连2万都不愿意赔偿。
而康先生对此也质疑称,发货人竟然不是自己,而是一个叫穆某的,自己根本不认识这个人,而且单子是1400多元,自己却支付了2100多元。
原来,经过进一步调查后,这个穆某是物流公司的贵宾客户,可以打八五折。
事发后,物流公司称会和客户协商来解决这个事情。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首先,丁先生与康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丁先生与康先生经人介绍达成了关于二手KTM摩托车的买卖意向,丁先生在看过车辆视频后,认为车况不错便支付了16万元购车款,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康先生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丁先生交付符合约定车况的摩托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即当车辆在交付运输前,康先生应当保证车况完好,但丁先生收到车时发现多处损害,这就涉及到康先生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检查和告知义务。如果损害是在交付运输前就已存在但康先生未告知丁先生,那么康先生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丁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其次,丁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
康先生代丁先生联系物流公司运输摩托车,丁先生向物流公司支付了2100多元运费,此时丁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然而,后来发现实际运费应为1400多元(因穆某作为贵宾客户可打八五折),物流公司多收取了运费,这属于物流公司员工个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丁先生有权要求物流公司返还多收取的部分运费。
物流公司作为专业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妥善保管并安全运输所承运的货物。丁先生收到的摩托车出现多处损害,物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物流公司表示能赔偿六七千元,但丁先生保了2万元且维修需4万多元,物流公司的赔偿金额明显不足以弥补丁先生的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对于丁先生收到损坏摩托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应由物流公司按照保价金额2万元进行赔偿,因为其未能履行妥善运输的义务,如果损失不足以弥补,那么运输公司还需要继续支付赔偿款。
当然,如果损害是在交付运输前就已存在且康先生未如实告知丁先生,那么卖家也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网购如此贵重的物品,还是要谨慎一点。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