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化,老人1周年时,儿子和孙媳妇都去参加祭奠。孙媳妇想把祭祀的一碗红烧肉带走,却被二叔三叔阻拦。他们认为,谁得到红烧肉,谁家就有福气。双方发生冲突。混战中,孙媳妇手指被叔叔掰断,孙媳妇一怒之下,把两个叔叔告到法院。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李秀娜躺在病床上,看着被包裹严实的小拇指,钻心疼痛提醒着她,刚刚二叔、三叔是怎么对她动手的。
三婶甚至揪着她头发,拽下来一大把。
嫁给丈夫陆强后,她就隐约了解到,陆家这一大家子,关系其实并没有那么和睦。
尤其丈夫奶奶去世后,这种不对付都展现在明面上。
她不清楚自家老公公跟两个叔叔间有何矛盾,连带着她们这些小辈也跟叔叔们不亲近,逢年过节几家几乎不来往,但也从没有明着吵闹扭打过。
万万没想到,就是这次她上门拿祭祖红烧肉,竟被叔叔们动手给打了!
那天早上,一向跟他们不对付的两个叔叔突然给丈夫打来电话:“今天是你奶奶周年祭日,我们要举办祭奠仪式,你们来不来?”
原本,陆强有些犹豫,虽说应该去祭拜奶奶。但平常叔叔们都不搭理他,他去了也是尴尬。
李秀娜知道丈夫的心事,忙说:“你应该去。”
看陆强地站着不动。李秀娜急了,她掰着手指头给丈夫讲了两个道理。
第一,后辈祭拜奶奶,是风俗人情,更是孝顺传统。如果其他人都去,他们不去,会被村里人指责不孝顺。
第二,他们平常跟二叔三叔有矛盾,趁着这次机会,三家和好。也可以告慰奶奶在天之灵。
妻子的话说服了陆强,他带着李秀娜前往祭祖现场。
可他们赶到后,祭祖仪式已经结束,他们看到三叔正准备把祭祖物品打包收拾拿回家。这些祭祀用品中,包含一碗红烧肉。
这下,夫妻俩心中都不高兴了。因为当地的风俗,祭祖红烧肉意义重大,对子孙后辈好,影响后代寿命。
两个叔叔明明打电话通知他们来,明知红烧肉对后代意义重大,为何还要拿走红烧肉?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作为父母,谁都想让自己的后代好。于是李秀娜决定不管不顾,她也要夹几块红烧肉带走。
于是,李秀娜走上前,想夹几块红烧肉。然而,就在她准备夹红烧肉时,隔壁却被二叔重重的打了一下。
李秀娜疼的皱起了眉头,眼泪在眼睛里打转。她质问二叔:“我要拿几块红烧肉,碍着你什么事?你凭什么打我?”
“红烧肉是我们家做的,你想拿,自己怎么不做?一天天的净想着沾光!”
李秀娜坚决要拿,三婶一把拽着她,坚决不让她把肉带走。
双方为此扭打在一起,被邻居闻声拉开才没造成更严重后果。
李秀娜被送进医院。她以为二叔三叔家把她打伤,起码应该来医院看望她。
见她受伤后没一个人来医院看望,甚至连一声道歉也没听到。
这让她感到寒心至极,她原本想让丈夫跟大家庭搞好关系。一家和睦。可现在看来,纯粹是她拿热脸贴人家冷屁股。
于是,她一怒之下,把二叔、三叔、三婶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她各项损失39756.58元!
这件事情在法律上如何解读呢?
1、李秀娜上门拿红烧肉,发生冲突,是否负有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表面上看,李秀娜因为上三叔家里拿红烧肉,是主动上门打闹引发冲突,造成受伤后果,她的责任会大一些。
但考虑到民间习俗,属于事出有因,该习俗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李秀娜承担50%责任。
2、李秀娜和叔叔们是近亲属关系,却公然厮打拉扯,造成人员受伤,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叔三叔作为长辈,知晓祭祖红烧肉意义,就不应该强硬制止李秀娜把肉带走,对晚辈多些宽容,更不能当众做出撕打的行为。
李秀娜作为小辈,被制止带走肉时,保持冷静,不扭打,跟家人协商和平解决问题,就不会让矛盾升级。
3、现场混乱,如何判定李秀娜手指受伤是哪个人造成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现场没有监控,厮打中,李秀娜也不能确定手指是被哪个人掰断的。
但是经过目击证人和她自述,二叔、三叔、三婶都与她有肢体接触,相互推搡行为,因此,二叔、三叔、三婶都属于侵权人。
综上,法院判决:二叔、三叔、三婶赔偿李秀娜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173.79元。
一家人闹成这个局面,让人不胜唏嘘。长辈没有表率,晚辈没有尊重。
既然知道祭祖红烧肉意义重大,肉是否为几家商量好一起购买的?祭祖红烧肉是否商量如何分配?
如果没有买肉,祭祖当天又没早点到场,发生这个事件,李秀娜夫妻俩是否有考虑过原委,也值得深思。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