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农妇在自己承租的土地上挖了几个鱼塘准备开个农家乐。不曾想有关部门竟认

白羊登义文 2024-11-25 18:37:51

湖南永州,一农妇在自己承租的土地上挖了几个鱼塘准备开个农家乐。不曾想有关部门竟认定这一行为属于非法占用耕地,然后报警把农妇给抓了起来。一审法院判处农妇有期徒刑1年,罚金4万元。农妇不服,她觉得自己很冤,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有罪但免罚。

(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在19年前,孙女士和丈夫与村里签订了一份开发堤坝经营权出租协议。双方约定将一大片荒塘(不包括责任田)出租给孙女士的丈夫,租期达60年。

此后,孙女士和丈夫便开始大刀阔斧,投入了数百万元对堤坝和水塘进行翻修,准备在这里开一家以钓鱼为主题的农家乐。

可是在建设农家乐期间,孙女士和丈夫离婚了,孙女士从丈夫那里获得了开发堤坝的经营权。之后孙女士独自经营,并对涉事滩涂区域进行改造。

万万没想到,就在孙女士大刀阔斧的改造时,自然资源局先对孙女士下发了停工通知书,然后实地进行了调查,发现孙女士的私自挖塘行为,使得耕地遭到严重破坏,排灌功能完全丧失。

孙女士对自然资源局的认定表示难以理解,自己租的地块每次下雨都会被淹,根本没办法耕种,怎么会是农耕地呢?

可是自然资源局并未听从孙女士的辩解,他们将案件移交到了公安机关。后经调查发现,孙女士已经将11.98亩的耕地进行了破坏,于是以孙女士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在法庭上,孙女士的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第一,孙女士承包的地块位于海拔170以下,所以每次下雨那里都会被雨水淹没,根本无法耕种。

第二,孙女士并没有要开挖鱼塘,她只是清理了池塘中的淤泥,并且给池塘的塘堤加高加宽,以防止下雨再次被淹。

第三,孙女士所租地块按照最新变更后的数据,应该为坑塘水面,但自然资源局却以旧的数据认定涉事地块为水田,这属于认定错误。

综上,检方控诉孙女士构成犯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根据孙女士的前夫所述,他与孙女士在2005年承包涉事地块后,就建立了多个鱼塘。此后,孙女士和前夫就引进了一些鱼苗。

可是因为堤坝太低,每年春季雨水多的季节都会大发洪水,导致鱼苗损失严重,所以在孙女士与前夫就投入了数百万元翻修堤坝,加高堤坝,并对鱼塘进行清淤工作。

由此可见,孙女士和前夫一开始就将水田进行了非法改建。村里人对法律不熟悉,所以并未阻止,直到自然资源局发现了异常。

因此,孙女士的犯罪事实清楚,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孙女士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4万元。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经调查,涉事地块属于一般基本农田。如果要进行改建,就必须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但是孙女士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已经办过了手续。

本案中,孙女士将11.98亩基本农田擅自改为鱼塘,准备用来经营农家乐,其行为的确侵犯了土地管理制度。

因此,孙女士的犯罪事实成立。

但是考虑到新政策中已经将涉事地块移出基本农田红线范畴,且孙女士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这个情况属于犯罪情节特别轻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孙女士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不予刑事处罚,也不予罚款。

不过,二审法院责令孙女士在一定期限内,要将涉事地块进行修复,达到可以耕种的状态。

最后,孙女士虽然没有被刑事处罚,但她还是觉得很冤,所以打算提起申诉,希望能撤销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改判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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