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审议意见提出,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鉴于修改后法规条文尚有三十八条,根据《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名称适用及体例规范》规定,二次审议稿将法规草案名称修改为《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矿井涌水、水产养殖业等水污染防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矿井涌水、水产养殖业等方面的污水治理是我省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的难点和焦点问题,建议进一步突出地方立法细化、补充的功能,进行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建和运行中及退出矿山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对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井涌水开展排查的规定。参考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二次审议稿增加将可生化性强的废水可以作为污水处理厂碳源补充的规定。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的规定。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湖南水系众多,内河水运发达,建议增加对船舶、码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定。根据基层调研意见,参考兄弟省市做法,二次审议稿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对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船上贮存,交岸处置,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两款内容;并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对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和船舶污染防治应急作出了规定。
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