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酒店住宿期间摔伤找谁赔

酒店购买了公众责任险,由保险公司理赔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段可可通讯员黄爱纯

在酒店住宿期间摔倒受伤,应该向谁索赔?如酒店购买了公众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久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李莹(化名)是一家公司的营销员。2022年7月,李莹应公司要求到南宁市一家酒店参加业务培训。入住酒店当晚,李莹在房间的厕所门口滑倒。次日上午,她在酒店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手和胸椎体骨折,后住院治疗。

酒店于2021年10月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不久,酒店向保险公司报案。李莹出院后,酒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因各方没有达成理赔共识,李莹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酒店经营者赔偿她受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辩称在事故发生地设置有明显的安全提示牌,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经营者应当承担李莹受伤的全部责任。酒店向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李莹诉请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经核算,李莹的损失如下:医疗费6283.23元、误工费6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78元,合计14151.23元。上述款项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付。

不久前,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李莹赔付14151.23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酒店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方,所提供的实际措施应当达到法律法规或者特定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无相应规范,则需达到同行业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标准,在其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例如,可在淋浴房、卫生间内及门口铺设特殊防滑地板,安装固定扶手,增设防滑垫、防滑拖鞋,在房间的醒目位置张贴防滑提醒等,从细节处着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系数,避免此类损害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