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富商婚内出轨生了一个女儿,妻子得知后一气之下精神出现问题,随后便离世

小鲨看法 2024-11-27 11:20:38

广东惠州,一富商婚内出轨生了一个女儿,妻子得知后一气之下精神出现问题,随后便离世了,女儿为了获得母亲的遗产和父亲打起了官司,谁知父亲竟然书写遗嘱将遗产都给了情人和非婚生女儿,期间父亲也因病去世,婚生女儿与非婚生女儿打起了官司,法院判决赠与给情人部分无效,婚生女儿依然认为,母亲的钱去了伤害母亲的人那里了。

据小朱介绍,父亲与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在2004年左右的时候生了一个女儿叫小博,母亲得知这件事情后精神就出现了问题,起初是自己在照顾母亲,但是却被父亲强行带走到一处出租屋,由保姆照料,她自己和那母女俩住进了别墅。

几年后母亲去世,自己就和父亲打起了官司,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因为法院认为,在此期间父亲照料母亲多一些,所以法院判决自己继承40%,父亲继承60%的份额。

然而就在诉讼期间,父亲却因病去世,去世前手写了一份遗嘱,要把所有的遗产都留给第三者和非婚生女儿。

于是,自己又和第三者和非婚生女小博打起了官司,要求重新分割父亲的遗产。

1、小朱母亲去世后,母亲的财产就变成了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朱以及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分割母亲的遗产。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还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所以,在小朱母亲去世之前,因为父亲尽到了赡养的责任,在分割遗产的方面,就可以适当的照顾。

2、但是,在小朱看来,如果不是父亲的行为,母亲也不会患病后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母亲的本意也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给第三者。

然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又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即便母亲立下遗嘱,要将自己全部财产都给小朱,因为其本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所立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3、父亲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给了第三者和非婚生女小博,那么,这样的遗嘱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显然,父亲将遗产给第三者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背公序良序的行为,因此,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但是,对于非婚生女儿的赠与部分是有效的。

所以,父亲留下的遗产中,有一半给了非婚生女儿小博,这部分是有效的,另一半给与的第三者,这部分赠与是无效的,那么,就是这无效的部分,成为了小朱和小博可以分割的部分。

同样,由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法院酌情多给了小博10%,这样算下来,就是遗嘱无效部分的这部分遗产,小博能获得60%,而小朱则获得40%,因此在总的遗产方面,小朱只能得到20%,而小博则拿走了80%。

4、其实,既然父亲已经去世,作为小朱而言,完全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毕竟,在母亲病重期间,父亲将第三者接到了家中共同居住,不仅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且还存在重婚罪的可能性。

最后,小朱表示,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自己并不认可,毕竟这里面的财产,有相当一部分是母亲的遗产,母亲的遗产最终流向了伤害她的人手上,自己会继续申诉下去的,我们祝愿小朱能有一个好结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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