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一孕妇在医生的提议下,做了引产,丈夫心痛不已,将胎儿送到殡仪馆火化,并在殡仪馆为其选了一个骨灰瓮。岂料,事后男子去医院办事,发现医院给病人炖汤使用的炖盅和骨灰瓮极其相似,男子心里敲起了拨浪鼓,回到家中发现骨灰瓮上面贴着“某某福炖盅”的标签,男子怒了,找到殡仪馆讨要说法,对方是这样解释的。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陈明赫和高阳是一对恩爱小夫妻,可婚后夫妻俩盼星星、盼月亮,没盼来孩子。
后来,夫妻俩只能将此事搁置了,决定开心的过二人世界。
岂料,无心插柳柳成荫,高阳居然意外怀孕了,夫妻俩高兴不已,高阳辞去工作,在家安心养胎。
一晃几个月过去了,高阳的肚子渐渐大了起来。
在2024年6月的一天,高阳突然感觉小腹一阵阵传来疼痛感,陈明赫心急如焚,赶紧带着她来到医院。
在检查完后,医生告诉他们一个不幸的消息,这个孩子保不住了,并建议尽快做引产。
夫妻俩虽然心痛不已,但还是听从医生的安排,做了手术。
事后,医院告诉陈明赫,按照规定,到了一定月龄的引产胎儿要送到殡仪馆处理。
陈明赫心里自是非常难过,他不敢把这件事告诉妻子,怕她伤心难过。
第二天,陈明赫找了个借口,将妻子独自留在了医院,然后,把胎儿送到殡仪馆里火化了。
陈明赫觉得非常对不起这个孩子,还没来到这个世界看一眼,就以这样的方式离开了。
所以,他决定为孩子买一个骨灰瓮,再选一块风水宝地好好安葬,弥补对孩子的亏欠。
因为胎儿的骨灰比较少,陈明赫和工作人员,想要个小点的骨灰瓮,随后,工作人员就到库房里拿来了一个小的。
因为当时心里难过,没细心挑选,就直接拿走,之后装殓了。
并且这个骨灰瓮单独是免费提供的,在殡仪馆办丧事流程整个下来,陈明赫共计花了2000余元。
随后,陈明赫将骨灰瓮送回了家中,打算等妻子身体恢复以后,和妻子一起给孩子下葬。
一晃妻子也出院了,夫妻俩在家人的劝说下,渐渐从悲伤中走了出来。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又在夫妻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一天,陈明赫去医院办事时,竟发现医院给患者炖的营养品所使用的炖盅,居然和自己给孩子用的骨灰瓮极其相似。
陈明赫脑袋“嗡”的一下,他不敢想象孩子的骨灰竟放在了炖盅里。
他将炖盅拍了个照片,然后,急忙的回到家里拿出炖盅,对比照片后发现,居然只是花色不一样,大小材质都是一样的
他还发现骨灰瓮上有一趟小字,写着“某某福炖盅”。
陈明赫怒火中烧,他觉得已经很对不起孩子了,不曾想,连最后的安息之所都没有给他一个体面的安排,这无疑是在他们夫妻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于是,他找到记者曝光此事,并请求记者帮忙向殡仪馆讨要说法。
记者立刻联系了殡仪馆,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陈明赫所带走的骨灰瓮是免费提供的,并未收取任何费用。
陈明赫认为,虽然殡仪馆未收取费用,但也应该如实告知骨灰瓮的来源和用途。
他认为殡仪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同时,殡仪馆的做法给他和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1、殡仪馆侵犯了陈明赫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骨灰盅上面有“某某福炖盅”的字样,并且证实该骨灰盅就是顿盅,同时,记者在殡仪馆仓库中发现了四五个这样的炖盅,说明,殡仪馆不止一次,以炖盅充当骨灰盅,期满消费者,殡仪馆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殡仪馆称该骨灰盅未收费,是否就可以逃避责任了呢?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
殡仪馆以该骨灰盅未收费为由,试图逃避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虽然骨灰盅本身没有明码标价,但陈明赫在殡仪馆办理丧事流程所支付的2000余元费用中,实则骨灰盅的费用也在其中。
消费者支付的每一分钱,都应当得到相应的服务。殡仪馆将用于炖汤的炖盅充当骨灰盅,不仅是对逝者的不尊重,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
因此,殡仪馆以未收费为由推卸责任,是不明智的,相反,应该正视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3、殡仪馆应该遵守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是基石,只有坚守诚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针对此事件,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发现库房中同款问题产品后,殡仪馆承诺不再使用,并已进行改革,将加强对殡葬用品采购渠道的管理。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