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11月27日电(记者杨启红)11月25日至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枸杞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产地保护与种植加工、质量安全保障、品牌建设与保护、扶持与监督、附则。《条例》的实施将对提升青海省枸杞产业质效,以法治力量助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及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备受消费者关注的质量安全保障方面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指出,枸杞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构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构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枸杞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枸杞及其制品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枸杞及其制品生产记录。
《条例》明确,枸杞种苗生产、检疫、运输和使用管理,枸杞的制干、加工、贮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设施、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技术规范。鼓励枸杞生产经营者在枸杞及其制品包装上使用防伪查询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构杞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在产地保护与种植加工方面,《条例》明确,枸杞产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构杞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推进枸杞机械化生产,优化枸杞生产结构,推动枸杞绿色生产。
同时,鼓励枸杞生产经营者按照构杞有机栽培基地建设技术规程开展标准化种植。有机枸杞生产基地应当严格空气、水质、土壤等种植要求,确保基地环境质量符合有机枸杞生产要求。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生物农药、有机肥等绿色投入品和病虫害绿色防控使用技术。
枸杞生产经营者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枸杞质量安全。
目前,青海省枸杞种植面积达47.6万亩,其中有机枸杞12.5万亩,年产干果9万吨,是全国最大的枸杞种植区和有机枸杞生产基地。2023年,枸杞产业年产值近30亿元,综合年产值达到百亿元,枸杞采摘年务工人数近7万人,采摘劳务总收入达5亿元,是实现农牧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