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今晚九点半
在一次借贷业务中
债务人不仅没拿到全款
还不上钱后还遭到暴力催收
并被诉至法院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
打着民间借贷旗号的职业放贷人现身了
……
借款80万元,到手只有67.2万元,急着用钱的梁某不知道,紧随其后的,是还不上钱后暴力追债带来的恐慌,以及被起诉至法院又不敢应诉的委屈……直到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筛查到这一案件、启动监督程序依法抗诉,梁某才终于摆脱噩梦,回归平静的生活。
“哪能想到,这里面水这么深!”近日,当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检察官赵琦告知这件几年前的民事纠纷案经法院重审后被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时,梁某感到很震惊。
大数据筛出多起怪案
“借款”里竟有“保证金”
因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通过收取服务费、保证金等“砍头息”获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为强化民事生效裁判依职权监督,2022年9月,金牛区检察院通过成都市检察院智慧民事检察监督系统以“民间借贷”“服务费”“保证金”为关键词进行筛查,发现刘某作为原告在成都地区提起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其中,诉梁某、陈某夫妇一案引起了检察官赵琦的注意。
梁某、陈某夫妇经营着一家汽车4S店,还有一些其他生意,日子过得十分滋润。2016年,梁某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贷款,等到审核完再放款,怕是为时已晚,这可怎么办才好啊!”正当梁某一筹莫展时,他接到了一通电话——
“我是××小贷公司的业务员,我们公司有贷款业务,如果您近期手头紧张的话,可以考虑在我们这里借款,利率和银行的差不多,绝对不会坑你的。”
“你们公司正规不?借款需要什么流程?”
“我们是正规贷款公司,绝对合规合法,只需要审核一下你的借款额度,之后就能马上放款……”
容不得多考虑,在对方一番紧锣密鼓的“指点”下,梁某提交了自己的财产证明材料。几天后,梁某再次接到那名业务员的电话。得知自己可以借款80万元,梁某兴奋地和妻子陈某一同赶往成都的一栋商业写字楼,见到了办理借款的业务员。业务员抱来了厚厚的一叠资料,没有详细说明情况,只是将每份资料直接翻到需要签字的地方说道:“借款都是这样操作的,合同内容和银行的一致,你们只管签字就好了,流程走完后钱就会打到你的账户上。”梁某和陈某并没细看内容,稀里糊涂地在那一叠厚厚的资料上签了字。
字是签完了,可钱却没有全部到账:借款本金明明写的是80万元,到账却只有67.2万元。后来,梁某被告知剩余的12.8万元是服务费和保证金。因着急用钱,他也没有深究。此后,他如期归还了前五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因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归还剩余本息。不久,梁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一个名叫刘某的人将他们夫妇俩起诉至金牛区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余万元及约定的借期利息与违约金、逾期利息。
因之前已遭遇过小贷公司的暴力催债,梁某、陈某夫妇不敢去法院应诉。法院后经缺席审理,一审判决梁某、陈某归还刘某借款本金40余万元、借期未还利息4.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赵琦查阅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后,发现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当检察机关联系上梁某和陈某时,二人才知道,几年前在借款时,他们和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还和从未谋面的出借人刘某签订了《关于保证金退还及罚没的补充协议》。“他们提前从借款里扣除的这12.8万元保证金和服务费,原来就是‘砍头息’啊!”梁某恍然大悟。
指导性案例指引
精准监督找到方向
“既然刘某在成都提起了这么多起诉讼,在其他地区会不会也有呢?”带着疑问,赵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一步查询,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刘某在全国各地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居然达上万件之多。经对部分案件进行仔细研究、比对,赵琦发现这些案件中,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相似、借款模式和所涉法律关系相同,但法院在保证金、服务费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借款本金方面却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
“这种通过关联公司以服务费名义收取‘砍头息’的借贷纠纷案件似曾相识。”经过查询,赵琦在最高检发布的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找到了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该案指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依法计息。通过与这起指导性案例进行对比,赵琦发现,刘某起诉的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在借款模式、借款目的、相关主体间的关系上都很相似,这为他办理该案指明了方向,也增强了他继续调查核实的信心。
通过查阅案卷,赵琦发现,刘某在金牛区法院起诉的案件可能涉及以保证金、服务费名义收取“砍头息”,牟取高额利息,损害当事人权益。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查询到,与梁某、陈某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的某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就是刘某,刘某还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刘某的真实身份很有可能为‘职业放贷人’。”赵琦推断。为查清这些民事纠纷背后的真相,他决定对刘某展开调查。
两级检察院接力监督
严惩“职业放贷人”
“刘某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在被羁押在看守所里。”调查中,刘某在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向赵琦提供了重要线索。
赵琦立即向刘某羁押地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询问刘某的涉案情况,证实了刘某确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由于刑事案件侦办方向与民事检察监督方向不一致,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并未了解到刘某在成都地区所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细节。
为了获取“第一手资料”,2023年2月,金牛区检察院派员前往刘某羁押地进行询问,就借款所涉现金部分是否实际支付等焦点问题向刘某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直接询问,刘某承认案涉现金借款部分包含了服务费和保证金,都是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并未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由此,检察机关确认梁某案中的保证金、服务费应当被认定为“砍头息”。
2022年9月27日,金牛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以原审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与收款确认书一致为由,未予采纳。金牛区检察院及时向成都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市检察院建议金牛区检察院联系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案件认定和处理进行深入沟通。
为何要联系重庆地区的检察院?原来,刘某在重庆地区提起过多件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借款模式、具体案情与其在金牛区法院起诉的案件相同。针对重庆地区法院判决认定案涉服务费为借款本金的情况,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了监督,案件获得了再审改判。
“刘某起诉的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现在又有相同的检察监督案例,加上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可以参照,本案一定可以通过跟进监督实现有效监督。”在成都市检察院的指导下,赵琦信心大增,再次梳理刘某在成都地区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认真分析法院裁判理由,明确同案不同判症结。与此同时,他还对案涉利息提请检察技术部门协助核查,发现刘某获取的实际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其实是为了规避法律变相获取高息的职业放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时也一致认为案涉保证金系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减少了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并非法定的担保形式,该笔钱款不应被计入借款本金,服务费与之相似,也系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同样不能被计入借款本金。
在多项新证据的“加持”下,金牛区检察院向成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成都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4月,案件被发回金牛区法院重审。9月3日,法院重审后认为,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目前,相关刑事案件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大数据赋能巧识虚假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职业放贷人通过捏造事实将虚增的债务合法化,再披上民间借贷的“马甲”进行虚假诉讼,实现高息放贷、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借款人利益,也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正与权威,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对象。
当前,数字化办案方式为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提供了强大引擎。本案中,办案检察官认真落实最高检大数据模型“重在应用”的理念和要求,主动运用上级检察院开发的“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模型”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件进行筛查,为审查监督寻找实例参考,并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发现当事人在多地提起同类民事诉讼,且法院判决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
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是否以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的形式收取“砍头息”,检察官通过调阅法院审判卷宗、与异地检察机关协作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起诉书等,进一步补强证据,查明当事人存在以预先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的形式收取“砍头息”,并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该案成功办理后,检察机关继续运用大数据筛查线索,成案4件,实现了从“办一案”到“纠一串”的规模效应,对严惩“套路贷”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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