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栋蔡璐陈丽华)“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帮助我删除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现在,我的购房合同已经签了,贷款正在顺利办理中。”近日,一起民事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小张给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说起自己的近况。
1999年10月出生的小张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在2015年,小张的父亲做生意亏损导致家庭负债累累,之后父母离婚,她与母亲陈某一起生活。为了供女儿上学,没有稳定收入的陈某打算开网约车。2016年3月,陈某来到泰州某汽车4S店,零首付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借款合同。办理合同时,应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陈女士需提供一位共同还款人的信息。陈女士便提供了女儿小张的信息,而小张当时并不在场。
由于家中突遭变故,小张无法承受打击,逐渐患上了抑郁症从而辍学。之后,陈某带着女儿四处求医,未能按约归还分期贷款金额。2017年6月,某银行到海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当时未满18周岁的小张偿还9万余元银行贷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因银行提供的合同中“共同还款人签名”处有小张的签名,于是小张也被列为被告。由于当时仍在外就医,陈某和小张经法院传唤后未能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陈某、小张共同偿还9万余元银行贷款及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2月,经某银行申请,法院对陈某和小张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将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小张对此毫不知情。
2023年,成功走出抑郁阴霾的小张结婚并育有一子。然而就在小张与丈夫准备贷款买房时,却被银行告知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向银行贷款。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小张很无奈:“车贷是我母亲办的,上面虽然显示我是共同还款人,但我当时刚满16周岁,根本不知道车贷的事情,更没有到现场签字。”
小张不服一审判决,但由于已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遂向海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发现存在两个疑点:一是合同中“共同还款人签名”处虽有小张的签名,但她本人明确表示从未签过字;二是当时仍在上学的小张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具备共同还款能力。
对此,承办检察官决定对合同中“共同还款人签名”处小张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泰州市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鉴定后认为,该签名字迹非小张本人所留。承办检察官又向小张之前就读的南京某学校进行核实,发现当时年仅16周岁的小张确是该校在读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将其列为共同还款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海陵区检察院向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1月23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今年2月,经法院发回重审,原告某银行撤销了对小张的起诉。
诉讼已撤销,但是小张仍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办理贷款。为此,海陵区检察院分别向法院及某银行制发检察建议。今年4月19日,法院及银行均采纳了检察建议,法院删除了小张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解除限高令,银行恢复了小张的金融信用,并完善了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识别系统,堵塞了未成年人承担贷款责任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