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一老农在山上挖了3株野生红豆杉被警方发现后,其因涉嫌犯罪获刑1年,缓刑2年,此外还要承担11195.51元的生态功能损失与修复费,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红星新闻)
众所周知,红豆杉以挺拔株型、四季常绿枝叶及圆润可爱果实,具有独特的观赏价值,与银杏、水杉并称植物界“活化石”,备受敬重。
它药用价值极高,提取物紫杉醇用于抗癌药物,生态价值也不可忽视,能净化空气、保持水土、调节气候。
其坚韧不拔象征面对困难不屈不挠的精神,默默奉献如幕后无名英雄,精神品质也深深感染国人。
然而,不少人因不了解法律,出于喜爱,会去山上采挖野生红豆杉,或带回家栽种,或送给他人。但要知道,野生红豆杉是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私自采挖会触犯法律。
这不,家住甘肃文县的村民李春辉,就因擅自采挖野生红豆杉摊上了大事。 事发之时,正值阳春三月,文县梨坪镇的山间,春风轻拂,野花烂漫。
村民李春辉在当地一处偏僻山梁上闲逛时,突然眼前一亮。三株造型奇特的植物映入眼帘,走近仔细一瞧,竟是野生红豆杉。 李春辉心中一阵窃喜,贪念顿起。他左顾右盼,确定四周无人后,蹲下身子,小心翼翼地用手将这三株红豆杉连根拔起,快速装入自制的塑料背包,然后赶紧赶回了家中。 一进家门,李春辉便迫不及待地找来三个花盆,把红豆杉分别栽好,郑重地摆放在正房靠东的台子上。 日子一天天过去,3个月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在联合开展工作时,来到李春辉的住处,一打开门,民警们就看到了那三盆红豆杉。 “这是什么?”民警指着红豆杉问道。 李春辉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 后经鉴定,这三株红豆杉隶属于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事后,警方将李春辉抓获归案,案件又移交至检察院,检方认为李春辉私自挖取红豆杉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而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在大多数人看来,可能认为检方是在小题大做,李春辉祖祖辈辈都居住在这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山林之物是大自然的馈赠,用时自取就行了。
而且,红豆杉在山林之中无处不在,区区3株又何必大动干戈,最多对李春辉进行罚款不就行了吗?又何须冠以其涉罪之名呢?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且片面的。
保护野生植物对维护生态平衡非常重要。不能因为以前的观念,就随便破坏挖取野生保护植物。
野生红豆杉也并非到处都有,其数量非常稀少。
检方这么做,是在依法办事。不能只罚款,得让李春辉知道自己错得有多严重,也给其他人提个醒。
2、李春辉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刑法》第344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红豆杉因在自然条件下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加之一度惨遭砍伐,使其物种更珍贵、稀有,对其保护迫在眉睫,早在1994年国家将其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明令禁止采伐。
2021年8月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也就是说,李春辉挖3株野生红豆杉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相应的构罪标准,应当被予以刑事处罚。
3、李春辉不能以不知道法律、不懂法律为由进行免责。
不知法并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应当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不知法而犯法属于假想的无罪情形,不能成为犯罪人逃避罪责的借口。
此外,法律对于每个公民都是公开的,公民有义务去学习法律。
所以,对于李春辉而言,其同样具有知法的可能性,就推定其知法,故其不得以不知法作为免责理由。
那么最终,法院综合全案,遂判处被告人李春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春辉采挖、移栽的3株野生红豆杉造成的生态损害做出修复方案。
李春辉需要需承担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 8396.63 元,生态修复费用概算 2798.88 元,共计 11195.51 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